卖方:王XX,男,原王XX(已故)的二儿子,枫香镇张村村黎村组村民;何XX,男,马蹄镇石壁庄村李堰组村民,系甲方全权委托代理人,以下均为甲方。 买方:蒋XX,马蹄镇平XX
第五组村民,以下简称乙方。 经过友好协商,在公平、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甲方自愿将其位于马蹄镇石壁庄村大林组原“326”国道旁购买的房屋地基以总额105000.00元(大写:壹拾万零五仟圆整)的价款卖给马蹄镇平XX
第五组的乙方,具体内容如下:
一、房屋地基概况: 该地基位于马蹄镇石壁庄村大林组原“326”国道旁, 前面抵原“326”国道边缘,后面抵陈小应房屋地基;左面与原陈XX房屋地基为界,右面与赵XX房屋地基相邻。
二、买卖具体相关事项及要求:
1、乙方购买过后修建房屋,与左面原陈XX房屋地基共同一根基础,且
第一层与陈XX房屋无偿共壁(共同一堵墙壁),不补偿陈XX地基和墙壁造价;二楼及二楼以上必须与陈XX房屋共壁,乙方需修建房屋则按修建房屋时的市场经济价值付给陈XX共壁一半的造价。
2、乙方购买过后修建房屋与右面原赵XX现在房屋地基共同一根基础,且与赵XX现在房屋的
第一层和
第二层共壁,不补偿赵XX地基和墙壁造价。
三、款项支付 本合同正式签订后,乙方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05000.00元(大写:壹拾万零五仟圆整)给甲方,以收据为凭。
四、双方权利义务
1.在本合同签订之前,由该土地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2. 在本合同签订以后,如国家或集体需要占用时与甲方无关,发生的产权经济补偿归乙方所有,只能由乙方商谈和决定;
3.除上述约定意外,甲方不得再要求乙方支付其他费用;
五、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为人民币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六、 附则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和各在证人签字后生效,一式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各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如补充规定与本协议有条款不一致,则以补充规定为准。
3. 对于因本协议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土地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证人:(签字)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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