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委托代理人:
地址: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电话:
工作地址:
第二联系人:
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深圳市区花园/大厦栋/阁/座单元层单位(以下简称“该物业”)出租给乙方使用。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以房地产证为准)。房屋用途为.乙方居住人数为人。
第二条租赁房屋的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不含税含税,具体税率以政府部门规定为准。乙方应于每月日前向甲方委托代理人交付租金,首期租金交付为本合同签订之时。乙方如拖欠租金,应向甲方委托代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为拖欠天数乘以每月租金的5‰。甲方委托代理人有权按实际欠租天数累计滞纳金,从乙方保证金中扣除。
第三条乙方租赁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委托代理人应于年月日前将租赁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并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第四条双方同意以保证金的形式保证本合同的有效履行。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须向甲方委托代理人交纳租赁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甲方委托代理人向乙方收取保证金时,应向乙方出具收据。
第五条乙方负责按时支付租赁房屋的:水费、排污费、垃圾处理费、电费、卫生费、房屋(大厦)管理费、本体维修费、电话费、管道天然气费、数字电视费、网络费等。
第六条乙方保证在租赁房屋使用过程中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非租赁房屋本身问题,乙方在租赁房屋内发生的危害人生安全事件或刑事案件,由乙方自己负责和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
第七条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且乙方交清租金及保证金后,办理房屋的交接手续,乙方确认设施设备可以正常使用,即视为房屋交接完毕。如不能正常使用,甲方须负责修复保证正常使用,即视为房屋交接完毕。日后,灯泡、水龙头、抽油烟机、橱柜、窗户玻璃、木地板、热水器、煤气灶、电视、冰箱、洗衣机、遥控器等属于容易损坏的物品,由乙方自行维修恢复使用;水、电、燃气,空调不制冷无雪种等属于易耗品,由乙方自行缴费及添加使用。
第八条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造成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乙方拒不维修或赔偿的,由甲方委托代理人代为维修,维修费用乙方承担。
第九条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于他人,甲方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转租的除外。但乙方介绍的承租方必须符合甲方委托代理人的要求,且需支付该物业月租金的百分之四十作为转租费;如需甲方委托代理人介绍承租方的,需另外支付该物业月租金的百分之十作为甲方委托代理人的服务佣金。
第十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需转让租赁房屋的部分或全部的产权,应提前壹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
(一)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二)政府决定征用租赁房屋所在土地而需拆除租赁房屋;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第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并追究乙方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
(一)乙方拖欠租金达七天以上的;乙方连续三个月每月都拖欠租金达5天以上的;
(二)乙方拖欠水费、排污费、垃圾处理费、电费、房屋(大厦)管理费、本体维修费、管道天然气费、数字电视费合计超过月租金四分之一以上的;乙方连续三个月拖欠水费、排污费、垃圾处理费、电费、房屋(大厦)管理费、本体维修费、管道天然气费、数字电视费的其中一项费用或多项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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