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暂时无法自行经营,将其承租的小商品市场号门面房转租给乙方,双方经协商达下如下协议:
1、甲方将其承租的小商品市场号门面房转租给乙方;
2、乙方每月向甲方支付房租人民币550元(仅为房租,不包括水电费、管理费等其它费用),甲方每月25日收取下一月房租;
3、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押金人民币1000元,如乙方未存在违约行为,协议终止时甲方无息退回押金;
4、如协议期间管理方提高房租,甲方也将相应提高房租;
5、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结构;
6、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他人;
7、甲方对乙方的经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8、协议有效期一年(自2004年11月1日起至2005年10月30日止),协议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约权;
9、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要提前中止协议,须提前15天告知对方;
10、协议期间如遇等人力无法抗拒之因素导致协议无法继续执行,则协议自动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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