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租方):柯坦镇分水村委会
乙方(承租方):**(身份证:342622************)
为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甲方所属一块山场于年月
日承包给本村村民梁*立经营,现甲方与梁*立经协商,同意解除甲方与梁*立订立的承包合同,并由甲方支付乙方承包期间收益以及其他损失共计18000元。由于该山场承包合同解除后,无本村村民继续租赁承包,甲方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同意解除甲方与梁*立签订的承包合同,并对外实行公开招租,乙方愿租赁承包该山场开展多种经营。为此,甲、乙双方就租赁承包山场(包括山林、山地、竹木、果木等,以下简称山场)事项,在“平等、自愿、诚信、有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以下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解除原承包合同
第一条:甲方与村民梁*立解除原承包山场合同,解除日期为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承包人梁*立对此山场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第二条:甲方补偿原承包人梁*立与甲方解除合同前山场收益及其他损失共计人民币18000元,由乙方支付,山场收益由乙方享有。在甲方与原承包人梁*立签订解除承包协议书及甲、乙双方签订本租赁承包合同生效后,由乙方一次性付清给甲方。
二、租赁承包山场范围及年限
第三条:租赁承包范围:甲方出租的山场位于分水村河东村民组,东至陈埠古埂山头为界,南与河东村民组山场小路为界,西至河东村民组小河沟及道路为界,北至河东村民组山洼沟为界,总面积约为84亩,其中不可植被面积约14亩,实际可植被面积70亩。
第四条:租赁承包年限:租用期限为50年,租用时间自2011年10月1日至2061年10月1日止。承租期满后,乙方愿继续承包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承包权。
三、租金标准与支付方式
第五条:租金标准:每亩每年租金为人民币玖拾元;扣除无植被面积后按柒拾亩计算,每年租金为人民币陆千叁佰元;五十年总租金为人民币叁拾壹万伍千元。
第六条:租金支付方式:乙方一年一给付,先租后付,每年10月1日前支付当年度租金给甲方。
四、双方权利责任及违约责任
第七条:甲方权利责任
1、甲方出租的山场,甲方保证不能有任何争议或权属不清,若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
2、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甲方及其村民不得在该承租地范围内随意进山从事放牧、砍伐、采石、取砂、取土、修建、开荒、葬坟等行为以及阻碍乙方正常开发建设山场行为,造成损失的,甲方有责任配合乙方追究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特殊情况甲方农户确实需要在该山场范围内葬坟的,在不影响乙方总体规化的前提下,必须征得乙方同意。具体事宜由葬坟户与乙方协商。
3、对于乙方进行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甲方应给予协助支持,并保有乙方对村内基础设施(水电路)的使用权。甲方应帮助协调与山场周边村民的关系,协助处置突发事件,为乙方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
4、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林权等过户手续。
5、本合同不因甲方负责人、甲方的名称改变、甲方分离或甲方与他方合并等情况而变更终止。
第八条:乙方权利责任
1、在承租期限内,乙方对承租范围内的树木、竹木及其它附属物享有所有权,对荒山、坡地等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分权和产品收益权,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可在承租范围内兴建房屋及其它必要的生产经营设施。乙方开发利用租赁山场,不再向甲方及村民缴纳本合同约定租金之外的其他费用。
2、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科学合理规划山场发展,爱护林木,保护生态。需采伐树木的,依法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甲方应配合乙方申请采伐许可,乙方应依法纳税。
3、乙方应将该林权等过户到自己名下,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4、该山场的现生态林补助资金除镇统筹款外,由甲乙双方各半分成。租用后,各级政府对本山场的荒山开发、植树造林等各种政策性补贴、项目资金补贴补偿等归乙方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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