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21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就下列廉租住房租赁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房屋的座落、面积、租金、租赁期限等租赁基本事项:
月租金合计支付方式银行代扣,银行收取的代扣手续费标准为每户每月0.60元,甲乙双方各承担50%。
银行帐号租赁期限其他事项租赁期间,如遇政府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双方自政府文件规定的调租之日起执行新的租金标准,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第二章租金结算约定
第三条乙方在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开立信用卡、储蓄卡或储蓄存折作为该房屋的租金代扣帐户,乙方授权甲方委托工商银行每月从该帐户中扣划租金。乙方凭工商银行的代收单到房屋所属房管所开具正式缴租发票。
第四条在授权扣款期间,如租金代扣帐户发生挂失、销户、冻结、止付等情况,乙方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重新确定代扣帐户,并通知甲方变更扣款帐户。否则,如发生租金代扣不成功,视为乙方逾期不交租金。
第五条按月结算,乙方必须在每月____日前结清月租金。逾期不存或存入金额不足的,视为逾期不交租金。
第三章房屋的交付与回收
第六条房屋交付时,甲方保证租赁房屋结构及设施、设备能够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七条租赁期满一年之日起两个月内,乙方向原受理的廉租住房保障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通过审批的,依据《年审表》,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南宁市廉租住房年审登记表》上签名盖章,原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履行期限为一年;未通过审批的,本合同终止,乙方将房屋腾退交还甲方。
第八条经市房产主管部门核定乙方不符合廉租住房承租资格的,乙方应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在三十日内交还甲方。交还租赁房屋时,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能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甲方验收乙方腾退的住房后,双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视为无主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该物品。
第四章房屋维修约定
第九条租赁期间,甲方应定期检查房屋,掌握房屋完损状况,发现损坏及时修缮,确保该房屋符合正常居住条件。
第十条双方约定,因自然损耗、老化或非乙方原因等引起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损坏,由甲方负责维修,具体包括:
(一)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地板、天面等承重构件;
(二)房屋共有明沟、暗沟、沉沙井、排水管道、化粪池等配套设施;
(三)房屋其他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
第十一条在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中,乙方负责下列项目的维修:
(一)房屋门窗的玻璃、门框扇、窗框扇等易损易碎物件;
(二)分户水表及表后的水管、水笼头、瓷盆、大便器等给、排水设施;
(三)分户电表及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供电照明设施;
(四)乙方装修装饰部分;
(五)因乙方使用不当等原因而损坏的房屋构件及配套设施等。
第十二条对乙方负责维修的项目,原则上乙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单位,其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等具体事项由乙方与维修单位双方自行约定。
第十三条对甲方维修的项目,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在合理的时限内提供维修服务。
甲方如需要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或大中小修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给予积极配合,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不能及时检查、维修而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章房屋安全约定
第十四条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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