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甲方)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方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于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西二区15号楼商服门前广场档口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租凭期限及期约定:
(1)一个夏季:________年____月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具体以物业相关部门要求为准)
(2)面点租金人民币共计两万八千元(预付一万四千元,剩余租金一万四千元____月1号付清)
(3)租凭期内水电费用由乙方支付,档口修理等费用由甲方支付:备注(不包括个人故意损坏)如有同例由乙方支付维修费用。
(4)租用期内,乙方服从市场管理,听从甲方指定的营业时间,不得扰民及经营有烟烧烤。
二、租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收回档口使用权,乙方需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1)乙方擅自将档口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档口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须将档口租金一次付清,期间不得退租;
(4)乙方须按时交纳水电费用,甲方须将费用帐单交于乙方;
(5)在租用期内,甲方必须确保乙方的居住使用,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档口转租(卖)给任何等三者,或在租凭期内房租加价。
(6)在租凭期内,乙方应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如发生事故乙方应负全部责任。
(7)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室内结构,并爱惜使用档口设施,若人为损坏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及时给于修复。
三、甲方负责协调相关事宜保证乙方在承租期内正常经营,如甲方义务范围内,导致乙方不能正常经营提前终止合同,租金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甲方退还乙方剩余租金,不予其它损失赔偿。
四、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之日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出租方:承租方: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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