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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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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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物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
1.1甲方将位于的生产厂房(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给乙方使用。租赁物面积经甲乙双方确认定为14346平方米。其中:厂房10130平方米、宿舍4060平方米、门卫室及配电房156平方米。(以实际测量为准)
1.2本租赁物原规划设计的用途是工业企业。如乙方需转变使用功能,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因转变功能所需办理的全部手续由乙方按政府的有关规定申报,因改变使用功能所应交纳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3甲方作为租赁物的房地产权利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甲方保证租赁物的产权清晰并保证该厂房未设定抵押。甲方保证能够向乙方提供办理企业营业执照所需要的租赁物的产权证明和其它合格文件。租赁物和有关设施设备交付时村在缺陷的,甲方应自交付之日起的十日内完成修复。逾期不完成修复的,甲方同意减少租金并变更有关租金条款。
第二条租赁期限
2.1租赁期限为5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2租赁期满如乙方欲延长则乙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在租赁期限满前3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2.3乙方必须保证5年的租赁期,如提前终止履行本合同,必须一次性补回剩余月份的租金给甲方;如甲方提前终止履行本合同也要一次性补回剩余月份的租金给乙方,同时,甲方要按剩余月份的相应比例赔偿乙方的装修损失。(国家或地方政府征收该厂房或土地造成合同终止的不属双方违约)租赁期内,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上调或下降租金。
第三条租赁费用
3.1租金
租金每月为人民币(RMB)105000元(含管理费及租金税费、政府或其它部门收取的其它费用)甲方保证不再收取本合同约定之外的其它任何费用。甲方向乙方收取租金时,应向乙方开具足额税务发票。乙方须于签订合同()日内缴付首月租金及()个月的房屋押金,甲方应在租赁关系解除后三日内退回押金给乙方。
3.2物业管理责任
在合同期限内,乙方负有该租赁物及设施的管理责任,甲方不负管理责任。甲方无权干涉乙方对租赁物的管理、维护和使用。乙方对该租赁物及设施进行管理、维护需要甲方提供协助或配合的,甲方不得拒绝。合同期限内,乙方有需要甲方合作的其它事宜,需事先提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3.3管理费
在合同期限内,所产生的一切废料及垃圾处理费、计生费、治安费、电梯维修保养/年审费及因自然损坏而产生的维修费,由乙方向村委或相关部门支付。
第四条免租期及租赁物的交付
4.1租赁物免租期为2个月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免租期满次日即年月日为起租日,自起租日始计收租金(厂房下沉的地板由甲方负责修复,应该在年月日前修复完好,起租期从年月日开始计算)另外一半地面如在租赁期内自然下沉,由甲方负责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租赁物应在年月日前交付给乙方。
第五条租赁费用的支付
5.1乙方应于每月20号或该日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租金。
第六条专用设施、场地的维修、保养
6.1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权。乙方应负责租赁物内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年审。在本合同终止前,本租赁物及设施除正常的磨损、消耗的因素外,乙方保证完好交还给甲方。
6.2乙方对租赁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6.3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乙方应负维修责任,费用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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