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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9年11月19日
●债券付息日:2019年11月20日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发行的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8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11月20日开始支付2018年11月20日至2019年11月19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8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8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期债券分为两个品种,品种一基础期限为3年,以每3个计息年度为1个周期,在每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品种债券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3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品种债券;品种二基础期限为5年,以每5个计息年度为1个周期,在每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品种债券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5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品种债券。
3.债券简称及代码:品种一债券简称为18蒙电Y1,债券代码为136917;品种二债券简称为18蒙电Y2,债券代码为136918。
4.发行人: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发行规模20亿元,其中品种一(18蒙电Y1)的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5亿元,品种二(18蒙电Y2)的发行规模为人民币5亿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790号)文核准。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债券利率:首个周期内,品种一(18蒙电Y1)票面利率为4.89%,品种二(18蒙电Y2)票面利率为5.15%。本期债券每个周期内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9.计息期限:首个周期内,品种一(18蒙电Y1)的计息期限为2018年11月20日到2021年11月19日;品种二(18蒙电Y2)的计息期限为2018年11月20日到2023年11月19日。
10.起息日:2018年11月20日。
11.付息日:在公司不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的情况下,首个周期内,品种一(18蒙电Y1)的付息日为2019年至2021年每年的11月20日;品种二(18蒙电Y2)的付息日为2019年至2023年每年的11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在公司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的情况下,付息日以公司公告的《递延支付利息公告》为准(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递延支付的金额将按照当期执行的利率计算复息)。
12.兑付日:若在本期债券的某一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公司选择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则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本期债券的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3.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无担保。
14.信用等级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综合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A。
15.债券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上市时间和地点:2018年11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7.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8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品种一(18蒙电Y1)票面利率为4.89%,本期债券品种二(18蒙电Y2)票面利率为5.15%。每10张“18蒙电Y1”(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8.90元(含税),每10张“18蒙电Y2”(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1.5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9年11月19日
2.债券付息日:2019年11月20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9年11月1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8蒙电Y1”和“18蒙电Y2”的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一)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二)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由财政部、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中要求,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晓戎、任建华
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工艺厂巷电力科技楼
联系电话:0471-6222388
传真:0471-6228410
邮政编码:010020
2.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维、张登、李金洋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3号楼16层
联系电话:010-50838997
传真:010-50838995
邮政编码:100140
3.联席主承销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韩海萌、贾天启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12号阳光大厦9层
联系电话:010-88366060
传真:010-88366650
邮政编码:100044
4.联席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杜江、马戈、姚树明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
联系电话:010-66229000
传真:010-66578961
邮政编码:100032
5.副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喻珊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联系电话:010-88013931
传真:010-88085373
邮政编码:100033
6.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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