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网消息 湖北荆门掇刀包商村镇银行属于包商银行控股子公司,2014年3月该行原任客户经理何鹏飞与民兴担保公司联合,违法为荆门市圣域投资有限公司实控人周某的亲友22人发放贷款1100万元。贷款期满后无法收回,民兴担保被扣除500万保证金,剩余600万资金无法追回。

何鹏飞于2011年至2014年7月任湖北荆门掇刀包商村镇银行信贷客户经理,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任该行信贷主管。

何鹏飞因网上追逃于2016年12月19日被武汉铁路公安处武汉车站派出所抓获归案,次日移交给荆门市公安局掇刀分局,周某3仍在逃。法院一审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何鹏飞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6元。何鹏飞以不负责贷前调查以及公安机关骗供为由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3月,何鹏飞担任掇刀包商村镇银行客户经理期间,具有50万元以下的贷款审批权限。其与荆门市民兴担保公司员工阮某1经过协商,在办理郑某、罗某等22人以湖北鄂某神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神公司)化肥经销商的身份分别向掇刀包商村镇银行申请贷款50万元。

民兴担保作担保的贷款业务中,将审查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及还款能力等事项委托给丰神公司进行调查。在收到丰神公司出具的客户信息核查真实承诺书后,在没有跟客户逐一面谈、没有调查客户真实身份的情况下,安排掇刀包商村镇银行2名员工准备了贷款和担保的相关书面资料,并于同年3月27日和28日在民兴公司的会议室和包商银行等地方,指示上述员工与郑某等22人签署了相关资料。

掇刀包商村镇银行的2明员工在指导该22人签署贷款申请资料时,没有宣读资料内容,郑某等22人在不完全知晓资料内容的情况下,在已拟好的借款合同、化肥购销合同、开户资料等多份资料上签署了姓名。

该22人均系荆门市圣域投资有限公司的员工或亲友,其中罗某系圣域投资实际控制人周某的司机,何鹏飞在与周某3相熟且认识罗某的情况下,对该情况亦未充分关注。

在未对客户的真实身份进行调查的情况下,其中一名银行员工经办,按照贷款所需资料的要求,通过银行职员帮助将上述22人签署姓名的书面资料上的身份情况、月收入及还款金额、联系方式等信息填补完整,并代办了银行开户资料,后将贷款和其他担保相关资料收集齐全后,交给何鹏飞审批,何鹏飞作为审批人员签名批准。

22人的1100万元贷款申请通过审批后,贷款资金被分别发放到22人被代办的银行账户。因在22人签署的资料中有委托阮某代为取款的委托书,随后1100万元贷款资金被以阮某的名义取出,最后流入周某的账户。

贷款期限届满后,该笔贷款资金无法收回,民兴公司被扣除500万元保证金,余600万元的本金无法收回。掇刀包商村镇银行于2016年4月对22人及民兴公司向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偿还剩余贷款。该院以民事诉讼涉嫌经济犯罪为由裁定驳回了包商银行的起诉,并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给公安机关。

另查明,丰神公司与民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同一人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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