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丹江口库区水源地保护工作,严格规范各类垂钓行为,有效保障库区水质安全,根据我国《水污染防治法》《渔业法》《自然保护区条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湖北辖区)划分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丹江口市多部门联合,就规范丹江口库区(丹江口市段)垂钓活动有关事项下发通告。通告具体内容包括: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渔期(具体时间以农业农村部和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通告为准)从事一切垂钓活动。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丹江鲌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丹江口库区湿地自然保护区、全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市第一、二水厂和库区镇〈区〉水厂等)、库区主航道和通航等所有水域内,从事一切垂钓活动。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库区水域从事任何经营性垂钓活动。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活饵(泥鳅、鱼、虾等)、有毒有害饵料、探鱼仪、鱼枪、弓弩、农药和采取灯光诱钓、“喂塘子”等违法方式垂钓,破坏渔业资源和影响库区水质。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船舶和其它水上浮动设施离岸在库区内从事垂钓活动。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助垂钓活动,在库区周边及水面违法建设构筑物、钓台等影响生态环境的行为。

七、所有竞技性垂钓活动,必须由市钓鱼运动协会向市库区综合执法办和市文体新广局报备,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组织者和垂钓人必须保持周围环境卫生干净整洁,所产生的各类垃圾等废弃物必须及时予以清理。

八、库区镇(办、处、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岸边、水域)垂钓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制止和处置各类违法行为。市库区综合执法管理办和相关部门坚持沿用“1+5”执法工作专班管理体制,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

九、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在禁钓区域违法设置构建筑物、钓台,以及利用船舶垂钓等影响库区水质的各类设施,由业主单位和个人自行拆除或撤离。逾期,由相关镇(办、区)和库区“1+5”工作执法工作专班强制拆除或拖离。

十、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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