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苏八股份有限公司成立23年了,相信大家对“苏八”这个商标的家电并不陌生。昆明、镇宁、晋城的一家门店,员工们正在销售标有“苏泊尔”的电饭锅,但这种“苏泊尔”不是浙江苏泊尔生产的,而是广东的一家公司生产的。浙江苏泊尔将广东的工厂和陈宁卖场一起起诉昆明中原,要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5万韩元。最近昆明中院通报了这一典型的知识产权案,裁定广东公司立即停止制造和销售标有“苏八”的商品,在经济损失和权利保护方面的合理支出共赔偿15000韩元。
“苏八”来到了昆权圈。
1998年7月,浙江苏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八电器)是以厨房用品等家电制造、销售、技术开发等为经营范围的国内知名企业,注册为国内炊具厨房电器制造商之一,注册了“苏八”家电。
1999年12月,“苏八”商标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
2002年3月,“苏八”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评为中国著名商标。
多年来,苏福尔在电饭锅、电水壶、电磁炉、高压锅、不粘锅等商品上使用了这个商标,在品牌建设上投入了大量资源,发挥了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欢迎。
苏八电气工作人员调查后发现,陈宁、晋城局水电气商会销售的电饭煲产品使用了与苏八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据调查,该产品由广东省好妈妈电器有限公司生产。
苏八电器认为,两名被告未经本公司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苏八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的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另一方面,该电饭锅产品中突出使用了“苏八电气国际有限公司”,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国寿商行也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此,苏法尔将好妈妈公司和陈宁面条商会告昆明中院,要求两名被告立即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5万韩元。
审判中被告回答说,没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行为,没有正当竞争,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电饭锅外包装上使用的“SUSKR”商标由在香港合法注册的苏八电气国际有限公司合法取得,2015年3月9日,苏八电气国际有限公司依法将该商标使用权授予被告,并提交文件。这个商标与原告主张的商标有明显的差异,所以不会引起混淆。
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吗?
昆明中原审理认为原告是苏八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人,该商标专用权在公证、取证时均在有效期内,应依法保护。陈宁面条商会在法庭上承认是被控侵权的商品的销售者,好母亲公司在法庭上制造、销售被控侵权的商品。原告声称两名被告都有销售约定的行为,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法院不支持。
昆明中原心理认为,销售订单确实是商品交易机构的一种,但销售订单的使用一定会与相关商品相结合,不会孤立使用。根据交易惯例,消费者在购买特定产品时必须查看商品,确定商品本身是否满足消费者的要求质量、品牌、价格等多种要求,然后决定购买,销售订单也在消费者确认购买后缴纳费用时发放。消费者不以销售订单上记载的商品名称或标识为标准,不考虑商品的来源,不决定是否购买。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所以在调查销售订单上的相关文本是否可以在商标法的意义上使用时,必须与销售订单所指的商品本身一起综合考虑。
在这种情况下,苏八家电不主张被控侵权的商品包装或实物本身使用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公证中也没有记录相关销售人员根据销售订单指导消费者的行为。昆明中原在销售表上标注商品名称为“苏八电饭锅”的行为不是让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也不是不属于商标法意义的商标使用行为,因此两位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原告主张商标的侵权。
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这种情况下,陈宁国水商会、好妈妈公司都是家电行业经营者,与水胳膊有竞争关系。好吧,妈妈公司在被控侵权的商品上标注苏八家电的简体中文名称的行为是否属于影响他人擅自使用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
对此,昆明中原心理认为,首先要判断苏八的企业名称有多大影响力,但在此次事件中,苏保罗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企业名称有影响力。对于他提交的著名商标认定的公证书,国家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可的著名商标注册名称被称为苏八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名称不同,原告也没有提交有关两个主体之间关联性的证据。因为原告没有提交对企业名称有一定影响力的证据,所以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这一主张。
昆明中原认为,好妈妈公司将电饭锅包装正面、实物印刷的《苏八电气》中的《苏八》与原告的商标进行比较时,文字、读音完全相同,根据好妈妈公司提交的证据,相关公众很容易对生产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认为该商品与原告有某种关系。
因为陈宁面条商会的行为只是销售被指控侵权的商品,在被指控侵权的商品上标注外人企业名称的混淆行为不是其实施,而是单纯的销售行为,陈宁面条上司的销售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在法律上没有根据,法院不予支持。好妈妈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昆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立即停止广东的好妈妈家电制造和销售,销售标有“苏八”的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和权利保护方面的合理支出共计15000韩元。
法官:商标的转让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审理本案的审判长郭嘉说了企业名称和商标
都具有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的重要功能,但权利的行使具有各自的范围,超越合理界限从而侵入他人权利范围中可能构成侵权。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了香港设立的苏泊尔国际电器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该公司字号与原告商标“苏泊尔”构成相同,但原告的商标申请在先。按照知识产权地域性原则,涉港、澳、台地区和境外企业授权使用其企业名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在商品上标注相关企业名称时,必须考量该名称的使用是否会对他人在该区域范围内使用在先的权利构成侵权,如存在此种可能性,就应当注意避让他人在先权利,否则就超越了源于企业名称正当性的限度,构成不正当竞争。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柏立诚
责编 徐红
校对 王利绚
编审 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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