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物业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8月2日,南京市政府办公厅颁布了《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物业出租管理办法》。
根据《办法》,今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房产要向外出租,要遵循单位集体决策程序,制定出租方案,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准对外出租。
房产出租怎么审批?
根据本办法,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租赁的审批程序是:
纳入集中统一管理的房地产出租,由市机关管理局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
纳入集中统一管理的房地产出租,由市机关管理局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
下属事业单位的房地产出租,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租期有限
《办法》还强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地产,原则上公开出租,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牌,确定承租人。
租赁底价应当根据周边房地产或者委托评估机构的租赁市场价格确定,不得具有明确的方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因特殊情况不能公开出租的,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以采取私人方式出租。租赁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中介机构的评估价格。
同时方法明确,房地产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商业经营不超过5年。有以租代养、以租代保等特殊情况的,租赁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租金收入谁拿?
那么,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租金收入应该归谁呢?
根据该方法,该物业的租金收入被视为政府的非税收入,由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行政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房地产租赁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缴入市级国库。结余分配机构、自营机构的房地产租赁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房地产租赁收入上缴财政后,支出按照有关财务规定执行。行政单位全额分配房地产租金收入,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单位支出预算;已纳入市级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结余拨款和自收自支机构,应以房地产租金收入作为收入来源编制预算,支出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安排;未纳入市级部门预算范围的结余拨款和自收自支机构需要使用房地产租金收入的,主管部门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安排支出;无法通过主管部门预算安排的,单位应当提出申请,编制单项预算,安排支出。
这些箱子不允许出租
办法中还明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房产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1.《南京出租房屋 南京新规!这五种房子不能出租!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出租房产!》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南京出租房屋 南京新规!这五种房子不能出租!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出租房产!》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yule/10172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