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不能理解这些术语,你真的是一个不合格的外贸业务员
自由议付信用证:也称为开放式议付信用证或非限制性议付信用证。
这是一种信用证,规定任何银行都可以办理议付,信用证有两种:即期和远期。可自由流通的信用证包含可自由流通的语言,
例:“本信用证可与任何银行议付”。
可自由议付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自由选择对他们有利的银行进行议付。
二、汇票贴现的概念
在国际市场上,远期汇票的持票人需要资金时,会在付款人付款前拿到汇票,背书后可以将汇票转让给银行或邮寄给活期或金融公司。从票据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后,金融机构将余额支付给贴现申请人(票据持有人)。
贴现不仅是一种票据转让行为,也是一种信用授予行为。
金融机构通过接受汇票向持有人提供短期贷款。汇票到期,银行可以无条件兑现汇票,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收回汇票金额核销贷款。
如果银行在汇票到期时没有得到付款,它可以对汇票的所有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票据贴现本质上是银行的信贷业务,金融机构实际上是通过贴现的方式向持票人放贷。
但与普通贷款不同的是,由于贴现机构是通过背书取得票据的票据持有人,因此,出票人、收款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贷款(票据金额)承担连带责任,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了该短期贷款的财务安全。
票据贴现限制:
1.如果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可转让”字样,然后对票据进行贴现,通过贴现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2.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背书人将汇票贴现的,原背书人对后背书人不承担汇票责任。
3.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其银行以外的银行申请贴现,与向其银行申请贴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除非持有人恶意或者与贴现银行恶意串通。
4.再贴现和再贴现:
(1)再贴现是指贴现银行在票据到期前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中央银行,由中央银行扣除再贴现利息并将余额支付给贴现银行的票据行为。
(2)重新过账是贴现银行背书转让票据给其他商业银行的票据行为。
两者都是贴现银行根据资金需要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中央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的行为。
3.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远期汇票后不立即付款,而是先承兑,然后在汇票到期后付款的信用证。
长期信用根据接受主体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承兑长期信用和商号承兑长期信用。
1.银行承兑信用证是指由开证行或其指定的另一家银行开具的信用证。
使用这种信用证时,出口地议付行一般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对受益人提交的远期汇票和单据进行审核,然后发送给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承兑;
承兑后付款到期。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或其在议付行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人承兑远期汇票后,将留下单据并退回汇票;
汇票到期前,受益人或议付行可将退回的承兑汇票贴现至当地贴现市场,从贴现日至到期日扣收利息,并立即领取现金;
如果当地没有贴现市场,可以找承兑银行贴现,也可以等到票据到期后再找承兑银行换钱。
2.交易员承兑信用证是一种以发行人为远期汇票付款人的信用证。
远期汇票需要出票人承兑,但出票行仍对出票人的承兑和到期付款负责。
商号承兑汇票也可以贴现,但贴现条件比银行承兑汇票差,所以受益人一般不愿意接受商号承兑信用证,要求开立银行承兑信用证。
这两种承兑信用证都可以有利息条款,是受益人给予发行人的一种融资便利。
远期汇票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议付单据后没有立即付款。
它是一种信用证,由开证行及其指定的付款行在满足受益人出具的单据(汇票或其他单据)后,在未来的某一天付款。
远期自由议付信用证按汇票支取时间为30天、60天、90天等。
在这种情况下,汇票首先由开证行/付款行承兑,并在到期日付款。
长期自由议付信用证对议付行没有限制。但由于其长期性,往往规定了远期汇票的贴现费和利息。
例如:
1.120天付款的折扣费用(1.5%)由买方承担,到期时在本信用证的范围和盈余中支付。
120天付款的折扣费用(1.5%)由买方承担。到期付款可以在信用证金额之内或之外提取。
2.可在提单日后60天向我方付款/承兑你方汇票。折扣费用,如果有的话,由申请人承担。
付款/承兑可以从提单日期起60天内在我行开出的汇票进行。需要折扣的,折扣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3.到期结算将通过星展银行的即期汇票进行。贷方金额包括120天3%的利息,该利息由申请人承担。
当结算到期时,我们可以用即期汇票向星展商业银行索赔,信用证金额包括3%的120天利息。该利息由申请人承担。
在长期信用证业务中,信用证的付款时间通常为90天,最多不超过180天。合理期限取决于进口产品的资金回收周期。
有些进口商无论进口什么总是尽可能的长时间。许多进口商要求360天的远期付款,以便尽可能长时间地占用银行资金。
动词 (verb的缩写)见票即付远期信用证:
指买卖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最初规定即期付款,但提示要求出口商开立远期汇票的信用证。同时在提示中说明远期汇票可以即期议付,付款行负责贴现,贴现费和延期付款利息由发行人承担。
这种信用证对出口商来说仍然是见票即付的信用证;但对于证人来说,是远期付款的信用证,所以也叫“买方远期信用证”。
进口商愿意使用伪造的远期信用证,因为:
第一,他可以利用贴现市场或外资银行资金解决资金周转不足的困难;
第二,摆脱进口国外汇管制法的限制。
这意味着开证行应进口企业的要求,要求受益人在信用证中开立远期汇票,付款行将贴现该汇票。
还规定所有利息和费用由进口商承担,即远期汇票见票即付,进口商向融资行支付贴现费。
远期即期信用证的特点是汇票是长期的,即期付款。
付款银行同意即期付款,贴现费用由进口商承担。换句话说,出口商向进口商开出远期汇票,但信用证明确规定即期收汇。
这种做法的本质是开证行或付款行为进口商提供融资便利,需要支付的利息由进口商承担。
对出口商来说,他们目前可以得到一张汇票的票价,但他们也承担了在汇票到期前被追的风险。
信用证中的下列条款都是假远期信用证:
1.远期汇票由我行(开证行)即期议付并贴现,贴现和承兑费用由进口商承担。
远期汇票由我方(开证行)即期议付并贴现,贴现费用和承兑佣金由进口商承担。
2.远期汇票见票即付,利息由买方承担。
远期汇票按即期议付,利息由买方负担。
3.授权议付行议付远期汇票,并即期付款。
议付行被授权按票面金额议付远期汇票。
4.本信用证项下的远期汇票可以即期议付。
本信用证项下的远期汇票将在即期基础上议付。
5.第42c条信用证见票后第三十天付款的汇票是假远期信用证
至于我们是否接受国外的假远期信用证,关键取决于信用证中是否注明了以下三项:
首先,出口商的远期汇票保证由付款银行贴现;
二、贴现费和滞纳金由发行人承担;
第三,受益人可以立即收到全额付款。同时有了这三个,就可以接受,否则就不接受。
6.假远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的主要区别如下:
1.颁发证书的不同依据。伪造的远期信用证是基于即期付款的贸易合同;远期信用证是基于远期付款的贸易合同。
2.信用证的条款不同。假远期信用证中有“假远期”条款;然而,在远期信用证中,只有谁承担利息的条款。
3.利息支付者不同。伪造远期信用证的贴现利息由进口商承担;远期信用证的贴现利息应由出口商承担。
4.采集时间不同。假远期信用证受益人可以即期收汇;远期信用证在汇票到期前不能接受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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