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月06日讯,“我杀人了,我一会儿就去投案。”2014年9月30日17时30分,没等110接话员询问,电话便挂断了。18时50分,满身是血的沈刚投案自首,对故意杀害李元方一家三口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月6日“我杀了人,以后还要投降。”2014年9月30日17: 30,电话还没等110打过来人问就挂断了。18时50分,浑身是血的沈刚自首,并供认了故意杀害李元芳一家三口的罪行。
妻子出轨,男人“被杀”
2014年2月的一天,沈刚的儿媳妇潘美丽在市场上遇到了18年前的初恋情人李元芳,两人互留了电话号码。经过短信、电话、QQ聊天,两人旧情复燃,多次在酒店发生性关系。
2014年8月下旬的一天,沈刚无意中听到潘美丽和李元芳聊天的录音,愤怒地暴打妻子。潘美丽把他和李元芳的事情的全部真相说了出来,沈刚疯了。他在春节期间拆除了剩下的十个双环鞭炮,取出了里面的火药,并想成为一种炸药来炸毁李元芳的汽车。然而,我放弃了,因为我找不到制造炸药的方法。
9月25日,沈刚买了半桶汽油,用手铐、剔骨刀和装满黑火药和铁砂的土枪藏在自己的门洞里,寻找机会教训李元芳。沈刚说,土枪、黑粉、铁砂是1995年买的杀的,他藏起来是因为国家加强了枪支管理。在流动餐厅工作时在剔骨刀中使用刀具,而在知道妻子出轨后在摊点购买手铐。
9月30日下午,沈刚让潘美丽打电话给李元芳,问他想付多少钱来解决这件事。李元芳的回答是:“如果你想要钱,先存起来,等到你80岁的时候。”盛怒之下,沈刚把一个油箱和一把枪放在车里,留下手铐和剔骨刀,不顾妻子的劝阻,开车去了李元芳家。
晚上,沈刚看见李元芳开车去车库,就用枪敲了敲李元芳的车窗让他下车。李元芳的儿媳和李元芳听到这个消息后,和沈刚一起拿了枪。在夺枪的过程中,枪被向空开枪,并被李元芳带走。沈刚拔出刀子,捅了李元芳妻子的胸部和腹部。当她与李元芳搏斗时,刺伤了李元芳的胸部。这时,沈刚发现一个孩子站在李元芳家门口,追上去捅了孩子两刀,李元芳一家三口死了。沈刚没解恨,从车里拿出汽油,洒在李元芳客厅的沙发上,点了一把火,迅速逃离现场。
回家的路上,沈刚拨打110自首。回家后,他告诉潘美丽:“如果有人问起,你得说是因为我和李元芳的妻子相处融洽,我才杀人的。我不想扣这顶帽子。”
监督案件,指导调查
2014年10月8日,警方请求检察院批准以涉嫌故意杀人罪逮捕沈刚。
负责此案的公诉人在审查文书、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相关证人后,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沈刚涉嫌故意杀人。但检察官在全面审查和综合分析证据时,发现沈刚持有的土枪和弹丸(铁砂)、案发现场证人听到枪声等证据,确认土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子弹的枪,但沈刚不具备持枪资格。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他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根据沈刚烧毁被害人房屋结构和位置的现场勘查照片以及烧毁物品的证据,沈刚纵火危害公共安全。根据《刑法》第114条,他涉嫌纵火,但警方没有对沈刚涉嫌的两起犯罪立案调查。
2014年10月15日,平原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沈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四条和《侦查监督部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对沈刚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放火犯罪事实进行立案监督,并列出补充侦查提纲,指导侦查方向。
2014年12月15日,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纵火罪,将沈刚移送平原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平原县检察院认为,沈刚的犯罪行为应当数罪并罚,应当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管辖,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14年12月19日,平原县检察院将此案提交德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项罪名全部成立,被告被判处死刑
2015年4月17日,德州市检察院以被告人沈刚犯故意杀人、放火、非法持有枪支罪,向德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2015年12月6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法庭上,公诉人以被告人沈刚主观犯罪不是预谋杀人为由,对沈刚准备枪支、提前购买汽油、手铐等犯罪工具、杀害李元芳夫妇、追逐逃跑的孩子、长期非法持有枪支、用汽油放火烧李元芳家等客观行为进行了反驳。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
2015年12月6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沈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他被判犯有纵火罪,判处三年徒刑;他因非法持有枪支被判处一年监禁,数罪并罚,死刑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沈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7年3月14日,山东省高级法院依法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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