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谢律师认为,参与理赔的投资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2013年4月27日至2015年7月23日买入,2015年7月24日之后卖出或持有,且亏损的投资者,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预计可获得赔偿。
特别提醒:中国高新(600730)对虚假陈述索赔的诉讼时效将于2020年5月4日结束,该日后不受理维权法院提起的诉讼。
二、中国高新(600730)因虚假陈述被处罚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京调查通字15046号)。因公司涉嫌未披露关联方交易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16年12月19日,公司及余丽、周伯勤、郑明高、刘玮、刘丹丹、俞惠龙、夏杨 军、卢旸、林学雷、龚民煜、孙醒、潘国华、陈卫东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 2017年5月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1号)。1.《600730 中国高科索赔征集》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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