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商标侵权纠纷为由,判处原告杭州联安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小米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法院认定小米公司构成侵权,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200万元,并承担杭州连安维权合理费用10.38万元,合计1210.38万元。
根据判决书记载,原告联安公司于2012年在“网络通讯设备、摄像机、录像机、扬声器、电线、防盗器、报警器、声音报警器”等产品上注册了商标“MIKA米家”第10054096号,注册期限为2012年12月7日至2022年12月6日。小米通信有限公司是以上10款产品的生产商(委托外地人代工);小米科技公司运营“小米商城(mi.com)”和天猫。com“小米官方旗舰店”;被控侵权商品也通过JD销售。COM的线上线下“小米之家”。
31日,小米发表声明称,“米家”商标所担保的大部分权益与本案无关,不会影响小米使用“米家”商标。小米也将提起上诉,尽快解决双方纠纷。
小米在声明中指出,该公司早在2014年8月就布局了“米家”商标。而且从2015年5月开始,小米公司已经申请了所有类别的“MIJIA”,图形和组合。截至目前,小米公司拥有140多个“米家”相关商标和近140个“米家”相关商标,涵盖多个类别。杭州连安拥有“MIKA MIJIA”商标,小米拥有并使用“MIJA”、“MIJA”及相关组合。本案仅涉及小米10款产品的商标使用纠纷,小米“米家”商标的大部分权益与此无关。同时,小米不同意判决中提到的利润计算方法,因为小米硬件的综合税后净利润率不到1%。
小米获得1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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