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负责审理,刑部负责审查,但两个机构会因为时间不同而产生不同的关系。
大理寺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负责审理刑事案件。掌管大理寺的官员称为大理寺卿,位列九卿之中。这个机构是秦汉时期的廷尉,北齐时期的大理寺,是历代传承下来的。明清时期与刑部、都察院并称“三法司”。清末新政时改称大理院,民国初年也被北洋军阀政府所用,是当时的最高司法机关。
刑部是我国古代隋朝以后官制“三省六部”制中的一个司法部门,主管刑罚,但其职责范围在不同朝代差别很大。基本上隋唐时期司法部的权限范围最小,只能处决平民和官职较小的官员。宋朝以后,省政府基本没有权力,官员管辖的刑基本属于大理寺,司法部只是一个执行机构。清朝的汉人,包括官员,基本上都是刑部处罚,满人是“步兵衙门”“宗人府”处罚,汉人官员是不能干预的。
大理寺总体上类似于现在的法院,是审判案件的,刑侦局更类似于公安局,负责执行的案件更多。但两者在历史上一直是相辅相成的,都是古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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