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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教育培训机构 南京市教育局发布关于培训机构办学标准的最新通知,你看了吗?

最近南京出台了最严格的

培训机构的办学标准!

在研究了南京市校外培训机构的专项治理领导后,

结合实际情况

明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主要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在民政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登记注册,由国家事业单位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以非国家财政性资金设立的,为中小学生开展培训,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其他文化教育活动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为成人提供培训,或者为中小学生提供艺术、体育、科技、研究等方面的培训服务的机构。,可以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不得开展上述文化教育活动。“教育”和“学校”这两个词不能用在他们的名字里。

本通知不适用于职业技能等其他培训机构、仅通过互联网等线下手段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从事托管和婴幼儿护理的市场服务机构。

二、基本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有合法名称、标准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4.有符合规定资格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行政领导人)和关键管理人员。

5.有适合培训类型、水平、规模的教师。

6、有与学校举办的培训项目相匹配的资金。

7.有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和设施。

8.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和教材。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组织者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的条件。

1.法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列入非正常业务(经营)名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自然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共同发起人:两个以上发起人的,应当提交合作教育协议,协议应当载明出资额、出资方式、各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发起人和发起人的排名以及争议解决方式。出资额计入培训机构启动资金的,应当明确出资额、出资方式以及各出资人计入启动资金的相应比例。

4、国家机关在职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四.机构名称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组织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冠以“中国”、“中国”、“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名称的行政区划和行业表述应当与机构所在地和类别一致,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必须清晰易懂;非营利性教育机构一般表示为:XX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自学、专业化、自学、辅导、考试辅导、家教等。)学校或中心;营利性教育机构一般表示为:XX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自学、专门学习、自学、补习、考试辅导等。)学校(或中心)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允许缩写。

动词 (verb的缩写)宪法体系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名称、性质(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内容、形式、宗旨、规模、级别、主办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启动资金、资产来源及性质、出资方式及时间、决策机构(包括生产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以及监督机构

不及物动词组织结构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建立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依照规定建立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

1、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发起人(或其代表)、负责人(校长、经理)、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5人以上,其中1/3以上的人员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有一个主任(经理)。

2.监督机构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股东代表、党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股东人数少或者规模小的教育机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3.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得在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任职,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任职。

4.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要实现基层党建三同步,即党建同步规划、党组织同步设置、党建工作同步开展,强化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引领作用,促进双向进入和交叉就业,在事关办学方向和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中发挥引导、保障和监督作用。正式党员超过三人的,应当按照党章的规定建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可以以联合编组、挂靠编组的形式建立党组织;无党员或暂无成分条件的教育机构,要做好联系职工群众、培养推荐党员等工作。通过选拔党建指导员和联络员,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党组织,保证党对教育机构的领导。

七、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1、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主任或负责人(校长、经理)担任。

2、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负责人(校长、经理)应具有教师资格和5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经验,大专以上学历,年龄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品行良好,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

3、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管理人员,关键管理岗位实行相对回避制度。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3年以上教育或培训管理经验。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安全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能够履行安全监督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4.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担任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管理人员。

八.教职工

1、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根据培养方案和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职和兼职教师,并与教师签订劳动合同。其中,专职教师人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单个教学场所专职教师人数不得少于3人。

2.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聘用的专职和兼职教师应当具备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其中,从事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拓展训练的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3.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4、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聘请外籍教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关部门的准入手续和资格证书。

九.办学经费

1、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办学义务,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出资证明文件。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提取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2.命名为“中心”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名为“学校”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3.允许发起人以房地产、教学设备、土地使用权等与办学有关的财产作为出资,但出资比例不得超过最低注册资本的40%。同时需要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

4、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出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的书面文件,国有资产的来源和出资比例应当符合审批和登记部门的规定。

十、校舍及设备设施

1.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有符合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独立的办学场所。具有“中心”称号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总建筑面积不得少于400平方米;凡举办名为“学校”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舍要求相对独立,校舍总建筑面积应不低于15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校舍总建筑面积的80%,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地点。

2.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租用并拥有适合办学的场地,租赁期限或使用期限不少于4年,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校舍房屋质量安全、消防等。应符合相关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卫生应符合相关规定。

3、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选择住宅楼、半地下室、地下室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出租各类中小学校舍和场地办学。楼层标准应符合消防等相关安全规定。

XI。培训计划、课程和教材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不得违反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为中小学生举办选择性考试、学科竞赛或者等级考试、星级评定等变相竞赛。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不得超过学员所在年龄段的课程标准。机构举办学科培训的频率、内容、招生对象和课时,应当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教学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选择与其培训项目和培训计划相匹配的教材,使用的教材应当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涉及教材引进的,应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十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审批程序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立申请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初审通过后,首先由其所在区的登记机关核准名称,并以核准的名称进行办学场所消防安全验收。然后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设立许可申请,依法办理登记。

十三.教学点的设置

1.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如需跨区设立教学点(分校),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向教学点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备案手续,依法向教学点所在地的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办理登记,证照齐全后方可办学。教学点由原审批机关和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2.非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跨地区设立教学点的,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向教学点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办学。教学点由原审批机关和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3、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立教学点,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含教学用房不少于总面积的2/3)。

本通知未尽事宜,仍按《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宁教质社〔2010〕24号)执行。

▍来源:南京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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