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彩礼就是我们所说的彩礼,只是不同的地方标题不一样。就目前的法律法规而言,男女婚前支付彩礼并不是强制性的,因为在实践中,大多数都是在双方达成共识后才会支付彩礼。当然,在离婚的情况下,往往要求返还嫁妆。那么这个时候怎么还嫁妆呢?我们通过以下来了解一下。
一、彩礼怎么退
彩礼,在一些地方也被称为彩礼和接受彩礼,是中国几千年来的婚姻习俗。按照这个习俗,男人要娶家里的女人,就要给她家出彩礼或者彩礼。彩礼金额视当地条件、当事人经济情况等因素而定,但金额一般不小。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为结婚支付彩礼的现象仍然相当普遍。在很多地方,很多生活不富裕的家庭为了支付彩礼负债累累,经济负担极其沉重。
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第十条中解释,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发现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不同居的;
(三)婚前支付,给支付人生活造成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以双方离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返还彩礼是否以女方过错为条件。一般来说应该理解为没有这样的条件,但是理论界和大量法官对此并不认同,认为对女方不公平,尤其是男方有过错而女方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但是,婚姻是一种伦理社会现象,是建立在感情和命根子上的。任何试图利用舆论、经济手段甚至法律制度作为维系婚姻关系的手段的策略或制度都是不人道的。而且,如果这样规定的话,女方可以做出一个不好的举动来避免返还彩礼。比如,男方讨厌自己,就天真地说要结婚或者有同居的意愿。只要他的行为不涉及贞洁和伦理道德,他的言谈举止和不良习俗似乎都不能成为“过错”的依据,而一旦男方受不了,就注定了经济上的空,显然不利于这种救济措施的作用。而且,“过错”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是非物质的,不符合本司法解释弥补男方经济损失的立法目的。所以彩礼的返还并不以女方是否有过错为条件。总之,彩礼只要符合司法解释的要求就应该返还。
在处理涉及返还彩礼的案件时,要全面掌握有偿彩礼的使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是否发生必要的消费、婚姻或同居的持续时间等具体事实。在处理方法上也要灵活运用,特别是当彩礼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生活的财产时,彩礼的返还可以和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起考虑,彩礼的返还可以体现在分割上。
二、如何解决婚礼彩礼纠纷
因解除婚约或终止爱情引起的财产纠纷,《关于适用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不同居的;
(三)婚前支付,给支付人生活造成困难的。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使用,以双方离婚为准。据笔者调查,第一种情况在我国农村和偏远地区大量存在,第二种情况比较少见。第三种情况应该是婚前支付,导致支付方生活绝对困难。具体到个别情况,是否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应该作为标准。作者不会重复上述第(2)和(3)项中的情况。针对第一种情况,笔者结合自己的审判实践,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付了彩礼后,双方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种纠纷是笔者尝试最多、经历最多的案例。男人和女人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从相识、相爱,到结婚生子、组织家庭。男女结合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自由恋爱;另一个是媒人介绍的。第一种方式,城市居民居多,另一种方式,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居民居多。相比较而言,媒人介绍后关于“彩礼”的争议比自由恋爱的多。司法实践中,彩礼种类繁多,为解决此类纠纷,有学者认为:“在决定是否返还彩礼时,主要的判断依据是当事人是否订立婚姻关系。支付彩礼后没有订立婚姻关系的,原则上由接受彩礼的一方返还彩礼。如果你是付了彩礼才结婚的,原则上彩礼是不退的,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才会支持退的请求。男女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但未领取结婚证的,同居关系终止原则上不退还彩礼。”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双方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种说法不能生搬硬套,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的当事人也生了几个孩子。同居关系解除时,一方以“双方均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由,要求对方返还已支付的彩礼。这种情况与司法解释不符,实际上是指一方按照习俗收取彩礼,但双方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没有同居的情况。
在审判实践中,男方和女方支付的彩礼购买的嫁妆项目较多,但女方父母出于对子女的关心为女儿支付的嫁妆项目除外。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时,女方会相应要求男方返还“嫁妆”。以第一种观点为例。如果男女双方都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但都没有领取结婚证,那么当同居关系终止时,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主张按照这种观点是不被支持的,但是对于女方要求男方返还“嫁妆”的主张应该如何处理呢?如果女方的要求得到支持,处理结果不公平,不利于保护男方的合法权益,使男方“血本无归”,处于“竹篮打水一场空”空。如果女方的要求被驳回,“嫁妆”就是女方的个人财产。根据物权法的原则,女方有权要求男方返还原物,这显然是违反物权法的。再比如第二种观点,“一方按习俗收取彩礼,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同居”。这种观点实际上剥夺了同居男子的财产权,限制了人民法院受理同居解除后男子提出返还彩礼的纠纷,使得大量此类纠纷在民间继续存在,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彩礼一般是男方在婚前付给女方的,自然支付彩礼的目的肯定是为了能够缔结婚姻关系。因此,如果双方未能登记结婚并取得结婚证,此时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诉讼一般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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