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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的公告
为了做好新冠肺炎肺炎疫情的防治工作,努力保障全市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和赣州市有关疫情防控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出租人的安全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赣州市流动人口e申报系统”(以下简称“e申报系统”)提交流动人口和租赁住房的相关信息;对于少数不能使用申报制度报送的人员,可以填写相应的纸质表格,报当地村(居)委会社区干部进行申报;
(三)承租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应如实申报(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不安全隐患,确保承租人的生活安全;
(6)房屋停租的,应及时更新信息;
(七)出租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提交的方式和内容
(1)通过“赣州公安”微信官方账号提供的“赣州流动人口电子申报系统”(简称“电子申报”)填写报告。
(二)需要填写的信息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相关个人资料,以及租赁房屋的地址等信息。
三.法律责任
(1)疫情防控期间,出租方需要配合疫情调查和承租方的管控。出租人未主动通过“赣州流动人口E申报系统”报送登记备案信息或者出租房屋未及时报告疫情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紧急情况下拒不执行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或者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号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为他人赌博提供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出租人出租给他人介绍、容留卖淫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明知是犯罪行为而向其提供出租房屋、帮助其逃跑或者为其制作虚假证明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承租人明知是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而违反管理规定,利用租赁场所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不及时制止、报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出租人、承租人未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反恐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和应对处置的,由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八)住宿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查验客户身份,或者为身份不明或者拒绝查验身份的客户提供服务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实施出租房屋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赣州市公安局
2020年2月20日
赣县流动人口电子申报系统二维码
具体怎么申报
请用心往下看
为了减少人员接触带来的风险,
请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完成申报
☟ ☟ ☟
方法一
进入申报平台后选择甘县区
▽▽▽
根据页面上的相关提示如实填写
填写后记得提交并保存信息
您可以查询“申报记录”中填写的信息
请参考登陆申报页面
租户界面
出租人界面
方法2
进入赣县区流动人口电子申报系统
按照系统提示完成申报和注册
公民朋友们注意,《公告》明确指出
承租人和出租人都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请务必及时申报和登记
否则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简单、方便、快捷,三步就可以轻松完成
快来注册
让我们一起防死,一起抗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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