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涉及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活动,不仅可以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也是防治传染病的重要环节之一。近日,永嘉县检察院依法起诉一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被告人潘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9年6月,永嘉人潘某在一个山区农场放置陷阱捕捉野生动物。6月17日,潘发现陷阱里抓到了一只白鹇,便于当天捕杀和食用白鹇。之后,潘继续捕捉野猪、獾、麂等其他野生动物,宰杀后将肉存放在冰柜中食用。经群众举报,潘被森林警察大队抓获。
经鉴定,潘捕获的白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野猪、猪獾、麂均为“三畜”。永嘉县检察院认为,潘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他依法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提议判处潘有期徒刑九个月。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裁定,采纳了法院的量刑意见。
同时,永嘉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潘使用国家二级保护和“三有”保护的违禁方法捕杀野生动物,严重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当地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近日,永嘉县检察院向温州市检察院举报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线索,要求潘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温州检察院决定对此案进行监督,相关公益诉讼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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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温州都市报
检察官说
白鹇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濒危物种,属于大型鸡种,长得像“野鸡”。根据两所高中的《意见》,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销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罪定罪处罚。违反狩猎法规,在狩猎区或者狩猎季节狩猎,或者使用违禁工具、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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