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7日消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陆丰市嘉熙镇博斯河村原支部书记蔡东甲贩毒制毒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蔡东嘉被判处死刑,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蔡广闯和蔡昭贵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以来,蔡东甲、蔡广创、蔡昭贵等人多次在陆丰市嘉熙镇博斯河村合谋制造毒品和冰毒。蔡东嘉、蔡广创与他人合作制作180公斤冰毒,蔡昭贵与他人合作制作150公斤冰毒并出售牟利。2013年底,蔡东嘉得知自己的同伙因制造、销售毒品被惠州警方逮捕,并试图帮助同伙逃脱法律制裁。他两次试图花钱“抓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蔡东嘉、蔡广创、蔡昭贵等人共同销售、制造毒品,犯罪数量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制造毒品罪;蔡东嘉明知自己是制造、销售毒品的罪犯,却实施了旨在帮助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其行为构成了窝藏毒品犯罪分子罪。蔡东嘉数罪并罚;蔡广闯、蔡昭贵被绳之以法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经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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