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投身科学研究,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努力成为学习成绩优异、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人才,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资机制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对研究生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奖励类别:
(1)奖励和赠款
国家奖学金、学术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创新实践(成果)奖、社会捐赠奖、助学金。
(2)先进集体奖
先进集体
(3)先进个人奖
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研究生。
第四条选择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已注册为学生的我校研究生;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活动,未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和刑事处理;
(三)有明确的学习目的,态度端正,努力学习,无学术不端行为和考试作弊行为;
(4)遵守社会公德,行为良好,具有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合作精神;
(五)不在校园内从事传播宗教思想,不从事或发展信徒等宗教活动,不参加非法宗教组织和宗教集会,坚决抵制邪教等非法活动;
(六)按时完成注册并取得研究生学籍;按时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因家庭经济困难未能缴纳学费的,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五条参加评审的研究生各类奖学金、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荣誉称号,除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相应奖项的评选条件。
第二章国家奖励和奖学金
第六条国家研究生奖学金按照《河南理工大学国家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进行评选。
第七条研究生学术奖学金按照《河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学术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进行评选。
第八条国家研究生助学金按照《河南理工大学国家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发放。
第九条研究生创新实践(成果)奖励按照《河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创新实践(成果)奖励办法(修订)》进行评选。
第十条社会捐赠奖励和补助金按照相关评选制度文件进行评选。原则上每个研究生每学年只能获得一次社会(组织、企业、个人)设立的特别奖和助学金。
第三章研究生高级班集体奖励
第十一条选择对象:已入学一年的全日制研究生班。
第十二届评选时间:每年9月至10月。
第十三条评选比例和奖励标准
(a)不超过20%的参与班级;授予“研究生班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并奖励200元/班。
(二)获得国家和省先进集体班的班级,除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外,学校将分别奖励600元/班和400元/班。
第十四条除本条第四项基本条件外,评选研究生先进集体奖的班级成员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在学校备案的研究生班;
(二)班集体组织健全,班委团结协作,工作积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
(3)班级集体积极组织班级成员参加干部培训、学校组织的学术文化活动、政治理论学习等重要集体活动;
(四)班级遵守学术规范,学风端正,具有良好的学术研究氛围,在参加各级各类比赛中有突出表现和突出成绩。
第四章先进个人奖
一、优秀研究生
第十五条选拔对象:入学满一年的全日制博士生、硕士生。
第十六次评选时间:每年9月至11月。
第十七条评选比例和奖励
不超过所选对象的10%;授予“优秀研究生”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选拔优秀研究生,除具备第四条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综合成绩在综合评价中排在年级前30%,课程学习没有失败;
(二)在科学研究、发明创造、社会实践和各种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发挥模范作用的。三年制学术型研究生必须已发表高水平科研成果;
(三)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竞赛和活动,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
(4)不受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二、优秀研究生干部
第十九条选拔对象:全日制研究生是担任研究生会议、班委、党支部、团支部、社团负责人满一年的学生干部。
第二十条评选比例和奖励
每个研究生班一个,每个党支部一个,每个学院研究生支部三个,学校研究生协会十个,每个研究生协会两个。授予“优秀研究生干部”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一条评选时间:每年9月至11月。
第二十二条选拔优秀研究生干部,除具备第四条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组织协调能力强,工作积极,班级在学校开展的各种比赛和活动中有突出表现,并多次受到学校和学院表彰;
(二)综合评价中,综合得分排在年级前40%,课程学习无失败;
(三)符合优秀研究生选拔条件第十九条第(二)、(三)、(四)项。
第三,优秀研究生
第二十三条选拔对象:按期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毕业生。
第二十四条评选比例和奖励
10%的应届毕业生将被授予“优秀研究生”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五条评选时间:每年12月。
第二十六条除具备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年度综合评价曾获得一项以上优秀研究生(干部)荣誉称号或获得一项以上学术奖学金;
(二)在校期间获得学校创新实践成果奖。
第二十七条硕士研究生在毕业当年取得博士学位,符合本条第四条基本要求的,可以直接认定为优秀研究生。
第五章补充规定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奖学金、先进班集体奖和先进个人奖的评选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初评结果应在我院公示无异议,并报学校审核公示。
第二十九条获得各类奖学金、荣誉称号的研究生,对参与非法宗教、邪教等非法活动的,予以取消、暂停和追回,取消当年颁发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学术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各类荣誉称号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凡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取消荣誉称号和奖金外,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在研究生宿舍安全检查中,发现宿舍存在安全隐患,学校将对宿舍所有成员或个人进行处罚。
如果在宿舍不可能落实有安全隐患的一方,总共通报一次,学院将对宿舍全体成员进行批评教育;总共举报两次的,各学院将在学院范围内举报一次,并给予宿舍全体成员一次学院级通报批评;如果总共通报3次以上,则认定为“存在安全隐患的宿舍”。
学校将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给予宿舍全体成员一次校级通报批评,取消国家奖学金评选资格。
能落实宿舍安全隐患的,每学年通报一次,学院会批评教育;共通报两次的,给予校级通报批评;被通知3次以上的,给予警告,取消学术奖学金评选资格;如遇火警、火灾或其他严重后果,按《毕业生手册》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励条例(修订)》(豫大[〔2017〕25号)同时废止。
1.《河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处 河南理工大学 研究生奖励规定》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河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处 河南理工大学 研究生奖励规定》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yule/15440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