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苏05 212号

上诉人:宁波杰顺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死者李杰的妻子、儿子、父亲。

一审苏0507民初字第6703号)查明事实: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是APP网络运营许可证持有人,美团外卖由其关联公司上海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经营。2017年3月2日,捷顺配送公司与上海三快公司签订《美团外卖配送服务协议》,协议规定捷顺配送公司在约定的配送区域内进行美团外卖订单的配送,包括乙方按照甲方要求的标准和配套设施组建专门的配送团队,乙方应对配送人员进行规范,确保其符合要求,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标准完成配送服务。

2017年4月4日,李杰注册了美团外卖APP,注册的信息展示服务站点是宁波捷顺苏州汤唯站,全职员工。此后,李杰一直在杰顺配送公司从事餐饮服务。2017年4月6日23时50分左右,李洁在襄城区汤唯镇涠中北路上元街路口驾驶无照电动自行车,与苏N × × × × ×车相撞。李杰受伤,经抢救无效于4月10日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2017年9月20日,被上诉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经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苏0507民初3109号调解解决

因李杰与杰顺配送公司发生纠纷,苏州市相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劳动仲裁裁决,认定杰顺配送公司与李杰自2017年4月4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一审还发现,在另一起诉讼中,杰顺经销公司出具了“案情说明”,说明李杰于2017年4月加入我公司,4月10: 40下班回家时喝了一瓶啤酒。他被车撞了,死于酒后驾车。当时骑手已经离职,与我们公司无关。

在仲裁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还陈述了李杰于2017年3月底进入杰顺配送公司,工作时间为上午9时至下午22时..杰顺配送公司称,李杰于2017年4月4日进场,并与其签订了劳务协议,但无法提供协议,协议内容为餐饮配送,因此李杰的工作时间主要集中在中午和晚上,并非全职。

在一审庭审中,杰顺配送公司还表示,杰顺配送公司招募“骑手”的方式有很多,比如主动上门、采取招聘广告的形式等。李杰通过贴出的广告主动上门上班。骑手不需要专业技能,所以没有入门门槛。只要他们达到法定的入职年龄,我们除了保留身份证复印件之外,就不需要查工资卡,设置工资卡了,因为双方合作比较松散。捷顺配送公司从上海三快公司获得系统运营权限,通过系统向包括李杰在内的所有骑手交付订单。骑手有权选择是否提货,系统根据骑手的位置和要交付的位置自动生成配送订单。我们每月与骑手结算,每笔订单固定为5元,不考虑距离等因素。我们公司不需要对骑手进行管理和培训,也不需要骑手的工作时间,也不需要路上或网上的实际时间。我们没有和附加者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保。客户投诉骑手主要是向美团平台投诉,平台反映给我们。我们没有评估骑手的送货服务质量,也没有对骑手进行罚款。

被上诉人认为,根据上海三快公司与杰顺配送公司签订的配送协议,详细规定了杰顺配送公司的配送标准和义务。捷顺配送公司表示,如果对骑手没有任何要求,管理关系完全松散,就不可能满足美团外卖经销商的服务标准和行为标准的要求。美团外卖对骑手的考核是由杰顺配送公司这样的加盟商来做的,工资由加盟商支付。用过美团外卖的都知道有针对骑手的评价机制。在实际操作中,所有骑手都穿着相同的衣服。虽然都是美国集团,但实际管理是由杰顺配送公司做的。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是通过考察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是否接受劳动报酬,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的主要经营范围等来确定的。对于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产生的外卖骑士这样的新产品,本着规范企业合法用工、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也要按照上述基本原则进行筛选认定。本案中,2017年4月4日,李杰通过捷顺配送公司管理的系统注册,以其名义从事骑手外卖配送服务。首先,外卖配送服务属于杰顺配送公司的主要业务内容,应该是杰顺配送公司的主要就业领域;其次,捷顺配送公司通过其管理系统将工作任务分配给包括李杰在内的骑手。这种工作分配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一对一,而是多对多,但本质上和传统行业的操作人员从生产线上选择工作对象是一样的;第三,劳动报酬由杰顺分配公司按件分配,按月结算,也符合一般劳动关系的特点;第四,杰顺配送公司声称不管理、不考核骑手,与其与上海三快公司的服务协议不符,与美团外卖配送服务的实际情况不符,普通人无法接受。综上所述,一审认为李杰与杰顺配送公司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也有利于规范行业内对用工和骑手权益的保护。因此,一审认定李杰与杰顺配送公司的劳动关系成立于2017年4月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宁波杰顺食品配送有限公司与李杰自2017年4月4日起发生劳动关系。在二审中,双方都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我们证实了一审中发现的事实。

我们认为,本案中,李杰通过捷顺配送公司管理的系统注册为捷顺配送公司名下的骑手从事外卖配送服务,捷顺配送公司和李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杰顺配送公司与从事美团外卖业务的上海三快公司签订的《美团外卖配送服务协议》规定,杰顺配送公司将在约定的配送区域内,按照要求的标准和配套设施,开展美团外卖订单配送业务。成立专门的配送团队,规范配送人员的管理,保证配送人员按照约定的标准完成配送服务;美团外卖运营中,对外配送骑手有着装要求,客户有对外配送骑手的评价机制;所以可以得出结论,杰顺配送公司把李杰作为外卖配送的骑手来管理。李杰作为外卖配送骑手,根据美团外卖APP发放的订单进行外卖配送,劳动报酬由杰顺配送公司计件发放,按月结算,因此李杰从事的是杰顺配送公司安排的有偿劳动。外卖配送服务属于杰顺配送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因此李杰外卖配送是杰顺配送公司业务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综上,一审认定杰顺经销公司与李杰自2017年4月4日起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宁波杰顺食品配送有限公司承担..这个判决是最终的。

王文法官

朱法官

法官锁

2019年3月12日

图书管理员史涵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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