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短的

一对情侣报名去法国和意大利旅行,一共2.6万。游客提前支付了部分团体资金,并同意“如果客人因自身原因要求取消,则不予退还”。但在签订旅游合同之前,女方怀孕了,旅行社告诉游客要慎重考虑是否旅游,游客决定按原计划完成。然而,孕妇在旅途中不幸流产。同时,旅行社协助游客前往医院,并支付相关费用。回国后,夫妻二人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团费26000余元,赔偿金15000余元,2000余欧元。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解疑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结束前解除合同的,旅游组织应当将扣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返还旅游者。

上述案例涉及以下问题:

第一,流产的原因是游客本身。旅游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还要承担这种行为的后果。游客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比如时间、健康、金钱等。,参加旅游,无论是自助游还是团游。具体来说,孕妇在参与旅游时比其他人面临更大的风险,因为她们不完全符合普通人的身体状况。游客即使知道自己怀孕了,仍然会参加出境旅游,这意味着游客已经预测到了旅游对胎儿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既然选择继续参与旅游,游客就要承担不良后果。因此,如果孕妇在团体旅游中流产,游客本身将承担很大的责任,甚至可能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本案不涉及旅行社的安全义务。在游客人身伤害等事件中,游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是旅行社未能履行安全义务,通常会竭尽全力。因此,旅行社或多或少要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履行的安全义务主要是指以下几个方面:旅行社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必须安全,旅行社必须履行告知义务,旅行社必须采取相关措施。只要旅行社履行了这些义务,游客的人身伤害就与旅行社无关。

在这种情况下,游客流产造成的所有伤害都与旅行社是否履行了安全义务无关。因为游客流产跟游客的身体状况和是否适应行程有关,跟旅行社的服务无关。而且,在签订旅游合同之前,旅行社提醒游客谨慎入团,但并没有引起游客的注意。

第三,关于“如果客人自己要求,取消是不可退还的”的协议是否合法是有争议的。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此类协议是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目的,但在法律框架下,此类协议应该是不公平的合同条款,不具备旅行社所期待的法律效力。因为这样的协议过于保护旅行社的利益,即权利义务不平等,容易导致游客权益受损。

根据法律规定,上述约定可视为游客取消行程后必须向旅行社支付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法律赋予合同双方的权利,双方均可执行。但问题是违约金的约定必须是双方约定的。既然约定了旅游者取消旅游的违约责任,那么旅行社取消旅游的违约责任也必须同时约定。游客仅仅为了取消行程就约定违约金是不公平的。同时违约金过高,法律给予了适当的干预。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减少违约金的数额。

第四,游客要求旅行社返还团费是不合理的。在我国民事赔偿的方案设计中,通常没有全额返还旅游团款项的规定,赔偿原则在民事纠纷的处理中起着主导作用。所谓补偿性原则,是指在旅游者权益因旅行社或供应商而受到损害的前提下,旅游者损失多少,旅行社赔偿多少。这是补偿性原则在旅游民事赔偿中的具体应用。旅游者在民事赔偿中获得的利益高于实际损失的,属于不当得利,旅游者的行为是违法的。所以,游客参加欧洲游,由于自身原因取消行程,要求旅行社退还全包款,属于不当得利的范畴,因为旅行社已经提供了往返交通服务,一些住宿、餐饮、观光等服务,游客要求的赔偿必须扣除这些已经发生的费用。

第五,旅行社退还剩余团款的难度。根据法律规定,游客可以随时随地终止旅游合同,无需给出任何理由。这是法律赋予旅游者在旅游服务中的任意权利,旅行社不能干涉。只要游客自己提出解除旅游合同,旅行社就应该将游客实际没有发生的费用退还,余额及时退还。这个规则在理论上是绝对正确的,但在实践中,旅行社要证明实际发生的费用并不容易,而且非常困难,尤其是出境旅游。虽然双方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这个矛盾,但最好的办法是旅行社和游客通过协商解决问题,而不是依靠诉讼来平息局面。

转自:中国旅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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