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已离开常住户口并在本市登记居住半年,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继续学习条件之一的,可以到现居住地社区事务。接受服务中心办理居住证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记录,那么就是在上海交了很久的社保,不可能办理居住证!因为必须备案半年以上才能办理!居住证将从18年1月起使用新政策。如果不处理,需要半年时间才能拿到!

如果现在不关注国外户口,4月份是最后一次登记核实孩子的入学信息。如果在那之前不能拿到居住证,孩子上学就难了!

一定要注意!从细则中挑出比较重要的信息,一定要仔细阅读。

具体信息可以在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找到。

第二条来沪人员申请居住登记时,应到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填写《居住登记信息表》,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及下列上海市合法居留证件之一:

如果居住在自己或近亲属购买的房屋,提供相应的房产证复印件;

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租住的房屋,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

居住在本单位或学校集体宿舍的,提供本单位或学校人事或保卫部门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前款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弟妹。居住在购买或者租赁房屋的近亲属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居住登记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必须重新申请。

第四条已办理居住登记的人员居住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其居住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并按照本细则第二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离开常住户口,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连续学习条件之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社区事务接待服务中心申请居住证,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第十四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居住登记和办理居住证,并提供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可由其近亲属申报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请,同时提供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

第十七条本细则施行前已办理的居住证和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本实施细则实施后,《居住证》到期需要签注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上海市暂住证》到期后不予换发,持证人可在有效期内办理《居住证》。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13年6月17日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居住证申请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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