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来,“天网”共追回逃离9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2873人,追回赃款89.9亿元,在追缴工作中取得重要阶段性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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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日14时许,中国犯罪嫌疑人朱被美国移民海关执法局执法人员移交中国警方。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该案的成功解决,是中美两国执法部门根据美元第一次会议达成的共识,在刑事执法和追捕合作方面取得的重大成果,是中美警方共同打击跨国刑事犯罪的又一典型案例。新华社记者蔡洋照片

不要想着“钓鱼跑路,跑路”。最近,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的国际追逃和追回办公室发布了统计数据。截至2017年3月31日,在过去的两年里,天网已经从9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了2873名逃犯,其中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有476人和40名“100名洪通人员”,追回89.9亿元资金,在追回工作的追求中取得重要阶段性胜利。

反腐败专家认为,海外追逃工作阶段性胜利的取得,与中国刑事法治建设的整体进步密切相关。“海外追逃工作最根本的成就是中国刑事法治全面进步,国际法治形象稳步提升。”北师大刑法学研究所副教授、G20反腐追踪中心研究员章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追求“好”

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调整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生效,取消了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2016年4月18日,“两高”发布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了贪污贿赂犯罪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相应地,将贪污贿赂犯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从5000元调整为3万元,其他等级的量刑标准也相应调整。结合解读,“数额特别大”的标准为300万元。

如何看待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调整?

最高法举行的解释发布会上,第二最高法刑院院长裴显鼎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原有的标准已经不适应这种发展变化。除近年来的实践外,由于地区差异等因素的影响,各地对贪污贿赂转移的刑事责任追究和定罪量刑标准不统一,需要统一规范。

考虑到实际可操作性,《解释》采用“数额+情节”的定罪量刑标准模式。对此,裴显丁表示,在情节设置上辅以不同的罪数限制,以增强司法的确定性,避免因情节难以量化而造成操作性问题。

对于标准的修订,Xi政治学院教授付大林认为,这反映了量刑的科学化和反腐的法制化。傅大林指出,刑法对量刑具体数额标准的设定比较精细灵活,难以有效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这部看似抽象的刑法修正案,实际上是为了对贪污贿赂犯罪确立更加科学的量刑,最终追求反腐的法制化效果。"从细化到原则的立法是科学立法的又一体现."傅大林指出。

定罪量刑标准的科学调整对海外追捕产生了积极影响。

“定罪量刑标准调整后,提高了定罪起点,给张军的说服工作带来了转机。”上海市检察院反贪局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溥在谈到上海天网行动的目标张军时说。

2016年12月28日,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和上海市反腐败协调小组追逃办公室的直接组织协调下,逃亡1001天后,逃往澳大利亚的腐败嫌疑人、上海天网行动目标张军被成功说服回国。

在调整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同时,无期徒刑作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的执行措施,进入了刑事处罚领域。

2016年10月9日,白被判处死刑,缓刑两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判处无期徒刑,不得减刑、假释。因此,白成为《刑法修正案》实施以来第一位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官员。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白被判处无期徒刑,具有特殊的反腐意义。无期徒刑的使用弥补了直接死刑过重、无期徒刑过轻的问题,丰富了惩治腐败的手段,使刑罚更加准确、完整。

中国传统社会有“杀贪官”的观念,不严惩贪官,不足以反映民意。对于这一概念,庄德水表示,死刑政策的适用应体现政治智慧,减少死刑,代之以无期徒刑,这完全符合国际司法趋势,体现了中国反腐败的国际化,凸显了中国政府的反腐败态度。

“在谨慎使用和减少死刑的趋势下,参照世界其他国家的做法,无期徒刑是一种尽可能不损害法律威慑力量的替代措施。按照罪刑法定的法律原则,从可以依法判处死刑的巨大贪欲中尝试无期徒刑,是一种积极稳妥的选择,也是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大体现。”中国法学会刑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景平说。一些学者认为,刑事处罚措施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通过国际司法合作追捕逃犯的障碍。

追逐“剑”

“非法收入没收程序”打破“逃避犯罪的天堂梦”

如果说贪污贿赂犯罪标准的修订给犯罪的追究带来了极大的好处,那么“没收非法所得程序”制度的建立给犯罪的追究带来了一个新世界。一些媒体评论说,没收非法所得是浪费金钱,这使罪犯的“逃避犯罪的天堂梦”失去了物质基础。

长期以来,贪官外逃一直是反腐败工作中的一个重大问题。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逸的,根据法律规定,诉讼程序不能继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根据修改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提起诉讼,或者终止审判。也就是说,当贪官逃逸或死亡时,诉讼程序无法推进甚至启动,逃逸者的非法财产无法追回。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次修改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逸、死亡案件的没收非法所得程序,开创了我国刑事诉讼中“没收非法所得程序”的先河。

随后,201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0次会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2年11月5日,最高审判委员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上述司法解释对刑事诉讼法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逸或者死亡案件中适用没收非法所得程序作了详细解释,为“没收非法所得程序”的运作提供了具体依据。

2017年1月,“两高”联合发布《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逸、死亡案件适用非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适用于非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收费范围、概念认定、证明标准和具体操作规范,增强了非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可操作性。

专家指出,上述规定充分发挥了非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积极作用,有效提高了反腐败国际追缴工作的有效性,促进了国内规则与国际规则的良性互动和有效衔接,促进了非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规范统一使用。

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缴研究中心主任黄凤指出,中国的“非法所得没收程序”实际上是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五十四条创设的“无犯罪记录没收”制度,有助于在腐败嫌疑人死亡、潜逃或者不在的情况下实现犯罪资产的追回。

“没收非法所得程序”将国际刑事司法标准引入中国刑事诉讼,呼应了国际社会加大打击腐败犯罪的趋势,也为中国反腐败工作提供了更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李案是我国首例运用“没收非法所得程序”追缴海外潜逃的腐败分子赃款并最终获得成功的案件。

2013年3月11日,江西省上饶市检察院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发布没收公告。3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新加波检察机关发出司法协助请求,要求其通知李及其利害关系人,并代为送达没收公告。2015年3月3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裁定。4月20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协助请求,新加波总检察长办公室通过新警察向李本人和7名新利害关系人发送了裁决书。4月25日,未收到李及利害关系人的异议,裁定生效。

切断它的财务路径,永远不要走它的路。“非法收入没收程序”切断了外逃贪官的资金链,这不仅是对想外逃贪官的警示。随着各种财产申报制度和财产登记制度的推进,制度中预防和控制腐败的笼子逐渐收紧。

路上追啊追

提高国际法治形象的机构努力

虽然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但对受害者的追捕任务依然艰巨。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显示,截至2017年3月31日,因涉嫌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逃离国家工作人员365人,国家工作人员失踪581人,共计946人。这些逃犯中有一部分在“红色通缉令”公布后改变了身份,逃避追捕;有的隐居,不再露面;有的人犹豫不决,决心投降;有的很固执很固执。

4月27日,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追捕逃犯国际办公室发布公告,披露部分逃犯线索,22名逃犯可能藏身之地被公开曝光。舆论认为,逃亡者藏匿线索的公告,宣誓了中国追求国际反腐败的坚定决心,这将有助于国际社会进一步理解和支持中国的追求和恢复工作,有助于国际主体达成反腐败合作的政治意愿。

在深入追求和挽回的同时,学者们也提出了积极的建议,力求从制度和源头上解决一些深层次的法律问题。

劝说回国作为引渡的一种替代措施,在我国的海外追捕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2014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联合发布《关于督促境外经济犯罪分子自首的通知》,公布了逃犯自首的政策标准。然而,黄凤认为,该通知应更多地考虑逃离国外的人的特殊情况和“说服他们返回”的特殊作用,并努力为海外飞行中的“说服他们返回”提供明确、有效和稳定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为此,黄凤建议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和细化海外人员自首的特殊认定标准。明确的标准可以让“劝退人”的工作更有证据依据,让对担心他们的人做出的从宽处理的承诺更可信、更有效,进而激励和鼓励更多的人回国自首。

“只要你在相关法律程序结束前自愿接受引渡或遣返,使相关境外审查程序提前终止、简化或完成,保证引渡、遣返或移交的实现,回国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就应视为自首。”黄凤建议道。

如何充分发挥“非法所得没收程序”应有的作用,也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

记者了解到,自《非法所得没收程序》出台以来,将该程序适用于追缴逃犯资产的司法活动并不多见。在最近由G20反腐败追缴研究中心举办的“无定罪没收”研讨会上,许多专家提出了“非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建议,以降低检方的举证标准。

学者认为,在没收定罪“一包”的思维定势约束下,仍然需要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贪污受贿、恐怖活动等重大犯罪行为。,并达到“高可能性”的程度,使没收申请不能进入或因证明标准高而被驳回。

西方发达国家对中国刑事法律制度的误解和偏见,也是开展国际合作寻求追回和追回时需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有人认为赖昌星在加拿大呆了十几年的主要原因在于加拿大对中国刑事司法制度公正性的怀疑和担忧。

“即使我们把证明中国刑事司法制度进步的相关立法摆在他们面前,他们也可能仍然固执地认为司法实践与立法规定可能有很大差距,仅凭立法规定很难说明问题。”章雷以2001年加拿大赖昌星案庭审中出庭作证的北师大刑法学研究所所长赵秉志教授为例,向记者介绍了现实困境。

酒也怕巷子深。因此,章雷认为,适当的宣传在扭转其他国家对中国国际法治形象的偏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后,中国政府迅速公布了依法治国战略的全面部署,引起了外国媒体的广泛报道和肯定。它向世界展示了中国刑事法治建设的成就,提升了国际法治的形象。它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章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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