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出租屋的业主要定期维修电器和燃气线路管道,租客要使用合格的电器,尤其是手机充电设备...《广州市消防条例》昨日在广州市法制办网站发布,征求公众意见。
近年来,出租屋的火灾隐患逐渐凸显。因此,本意见草案要求业主和承租人分别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负责。
意见草案提出,村民自建房屋出租的,出租房屋的产权人应当维护和管理疏散通道、逃生窗、灭火器等消防设施,确保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条件;产权人应在全部验收合格后,制止承租人改变已竣工投入使用的出租屋的规划用途;业主应定期对出租房屋内的电气产品和燃气器具的安装及其线路和管道进行维护。
意见草案还提出,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房屋内使用经产品检验合格的燃气器具、电器产品、电动自行车、手机等充电设备,并在现场监管的情况下使用;不得占用或堵塞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逃生窗;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已竣工并经全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出租屋的规划用途。
出租的村民自建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承租人经全部验收合格后仍未停止改变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出租房屋规划用途的行为,且未督促承租人整改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对出租房屋的产权人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
根据意见稿,在建筑物密集、流动人口较多的村庄,应设置消防车通道,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同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消防车通道标志样式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定。附楼消防车通道标志由该楼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车通道的用途,不得在消防车通道内放置车辆和其他障碍物,不得设置影响消防车通道和灭火的限高装置。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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