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香港上市公司NVC照明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吴长江因挪用资金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没收财产50万元,并责令吴长江返还重庆NVC照明有限公司370万元;吴长江助理陈艳因挪用资金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18年8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吴长江案二审判决结果:

原公诉机关为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吴长江,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NVC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户籍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惠沙堤7号2301室。本案于2014年12月4日拘留,同年12月6日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逮捕。他现在在惠州看守所。

辩护人龙宗智,北京市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勇,广东威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艳,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大专学历,原NVC照明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注册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定水镇新华路20号。因本案于2015年1月20日被拘留,于同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12日被捕。我在缓刑期。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长江犯挪用公款罪和侵占挪用公款罪,原审被告人陈艳犯挪用资金罪的案件。2016年12月13日,作出钟会发行楚儿字第63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吴长江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没收财产五十万元;刑期合计15年,没收财产50万元;决定执行14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

被告人陈艳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吴长江被责令向受损害单位重庆NVC照明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370万元..原审被告吴长江拒绝接受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30日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任命周汝成、彭波为检察员出庭履行职责。上诉人吴长江及其辩护人龙宗智、周勇,一审被告人陈灿到庭参加诉讼。辩护人提出申请后,法院通知证人张宝玉、黄红军、张泽祥到庭作证。此案现已审理完毕。

我们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项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惠钟发刑二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这是最终裁决。

裁决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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