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7月13日电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吕忠梅今天说,《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选取了近三年的刑事裁判文书,对环境资源犯罪中的6种重点犯罪和10种非重点犯罪进行了研究。总的来说,环境资源犯罪发生率不平衡,犯罪方式单一,刑罚总体配置较轻。因此,有必要完善刑事立法,完善环境刑事司法的专业化,进一步优化环境资源的行政管理。

1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和《中国环境正义发展报告》。汤琪

1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中国环境资源审判》和《中国环境正义发展报告》的相关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全国政协社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吕忠梅简要介绍了《中国环境正义发展报告》的主要内容。

该报告从宏观和全球的角度回顾和总结了2015年至2017年中国环境正义的总体情况。

一是环境审判机构发展有序,环境审判机制有效运行,环境审判程序可操作性增强,环境审判理论发展迅速,环境审判队伍建设加强,表明环境司法专业化进展顺利。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对全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指导作用,创造性地运用案例指导方法,在推进环境诉讼分类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是对我国成文法条件下建立案例规则的有益探索。

再次,针对环境司法专业化进程中存在的一些不足,提出了尽快制定《环境公益诉讼审判规则》、《环境诉讼程序规则》等环境司法规则,通过司法实践推动环境法典的编纂,系统解决环境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等政策和法律建议。

吕忠梅表示,该报告通过对近三年裁判文书的统计分析,观察了环境民事案件、环境行政案件、环境刑事案件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情况。

首先,我们选取了《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的3761份环境侵权判决文件,发现环境侵权案件数量基本稳定,地方法院受理的环境案件数量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没有直接关系,环境侵权案件的成功率保持在较高水平,环境侵权案件的作用非常有限。说明目前的侵权立法不能完全满足环境侵权案件审判的需要。

其次,选取2012年以来的环境行政裁判文书,从环境行政审判的总体情况和环境行政诉讼的结构分析两个角度进行分析。总体来看,环境行政案件类型多样,内容复杂,表现为案件数量普遍较少,行政处罚案件占主导地位,诉讼参与人类型相对集中,判决是结案的主要方式,终审证据单一,实体法适用率低,被告胜诉率高。有必要完善环境行政诉讼制度,解决环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问题。

再次,选取了近三年的刑事裁判文书,对环境资源犯罪中的6个重点犯罪和10个非重点犯罪进行了详细研究。发现我国刑法规定的环境资源犯罪中,存在一些无案犯罪,主要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以及非法获取、运输、加工、销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和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产品罪;有些犯罪很少发生,主要是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开采罪和非法占用耕地罪;有些犯罪具有明显的地域差异,主要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采伐罪和破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些犯罪居高不下,主要是环境污染、非法砍伐树木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些犯罪与相关犯罪正相关,如非法获取、运输非法砍伐的树木和砍伐森林罪。

总的来说,环境资源犯罪发生率不平衡,犯罪方式单一,刑罚总体配置较轻。因此,应完善刑事立法,完善环境刑事司法的专业化,进一步优化环境资源的行政管理。

第四,选取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的208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统计分析。发现案件涉及环境因素较多,案件地域分布不均,检察院成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绝对主力军”;特殊法人逐渐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被告,共同被告人数逐渐增多;判决和解率和调解率高,审理周期明显缩短,原告胜诉率高。它反映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健康发展和审判能力及水平的稳步提高,但也存在公益诉讼案件种类不足、程序规则不能满足审判需要等问题。因此,应充分发挥司法解释的功能,科学设计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规则,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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