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在遭受洪涝灾害。
整个娱乐圈都在捐款。
可是有一位名叫“孩子王DarkSun”的说唱歌手,
竟然造假捐款,
将自己捐献的100元PS成18000元。
7月21日,说唱歌手“孩子王DarkSun”晒出自己为河南捐款18000元的截图。后来有网友质疑其造假,真实捐款仅100元。随后他在粉丝群承认此事,并说自己将补捐。
说唱歌手“孩子王DarkSun”在粉丝群承认P图
这个无脑行为引发了大众热议,7月22日“孩子王”发文道歉:“错了就是错了……我接受大家所有严厉批评,给我上了最珍贵的一课。我一定会认真悔过,希望大家不要放弃我。”
但对于“孩子王”声称“自己已补捐”的说法,有网友再次晒出捐款公示截图质疑:连补捐都还在造假,无药可救。
网友晒图质疑孩子王连续诈捐
7月22日,即将播出的说唱综艺节目《少年说唱企划》官方微博发文,宣布“孩子王DarkSun”退出节目录制。
为受灾群众捐款本是好事,
然而如此晒图作秀未免过于离谱。
那么
“孩子王”此举触犯了哪些法律法规?
会为此承担哪些责任?
如此消费大众是否构成诈骗?
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蒋秀海律师指出,“孩子王”此举属于“诈捐”,即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了公益慈善捐赠协议,但捐赠人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的行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海律师表示,在法律上捐赠系特殊赠与,属于《民法典》合同编“赠与合同”一章中规定的双方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解释:“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能任意撤销。” 蒋秀海律师表示,“孩子王”承诺为河南洪灾捐款的行为即属于不能任意撤销的这类赠与,因此,他的“诈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一条及《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救灾捐赠受赠人。
刘海律师认为“孩子王”的虚假捐款行为具有严重的道德瑕疵,是一种爱慕虚荣、破坏社会道德风尚的行为,同时也欺骗了广大民众。
根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七条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
(一)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二)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
(三)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
(四)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五)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
(六)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
(七)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
(八)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九)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孩子王’作为公众人物在网上发布不实信息,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不排除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严惩。”刘海律师继续补充道,根据《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演艺人员不得出现违背伦理道德或者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在捐款这件事上造假,‘孩子王’违背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或许会面临行业惩戒。”
由于“孩子王”已在微博公开宣称将补捐18000元,如未履行承诺,则属于违约行为。蒋秀海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孩子王”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也有网友质疑“孩子王”如此消费大众,是否属于诈骗行为?对此,刘海律师指出,“就目前‘孩子王’p图诈捐行为来看,是为了满足自身的虚荣心,这是一种具有道德缺陷,破坏社会道德风尚的行为,从刑法的角度来看,可能情节还不严重,尚不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蒋秀海律师也表示,本案系个人对其财产的处分,并没有发生骗取公私财物的实质损害性结果,不属于刑法上规定的“诈骗”。
“如果‘孩子王’通过虚构捐款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众信任以及数额较大的财物,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则可能构成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海律师进一步说道。“灾难面前不可造假,‘孩子王’如果真想在社会发展上立足,就得拿出真心实意,而不是弄虚作假,哄骗大众。”
蒋秀海律师表示,社会公德是社会责任的基础,社会责任是社会公德的具体化。在自然灾害和社会灾难之前,公民和企业正是面对着一个实践其社会公德,实现其社会责任的一个时机,例如对受灾地区的积极捐款等。“但是这种帮助的动机应当是前述的真挚关爱和无私奉献,当个体的行为动机失去这两个方面中的任何一方面,以社会公德名义而行的事情都会变成丑陋的粉饰。”
事实上,从去年疫情发生以来,不少人会选择通过网络捐款。刘海律师指出,“因为网络募捐具有成本低、传播快、效率高等诸多优势近年来发展很快,在让很多确需帮助的人如愿以偿的同时,也发生过骗捐、诈捐等反转事件 ,给社会大众造成了不良影响。”那么,应该如何规范此类行为呢?
蒋秀海律师表示,在2018年2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民政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等40个部门和单位联合签署实施了《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探索建立涵盖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的信用数据库,加强慈善捐赠相关信用信息的共享互通,推动备忘录各参与部门及相关互联网平台向慈善组织、捐赠人提供多种优惠便利措施,并联合惩戒诈捐、骗捐等失信行为,保障公众合法权益。
刘海律师认为,“法律法规是防范网络公益信任风险的强有力手段,应不断进行完善并予以落实。”首先必须制定相关法律规定,明确网络平台主体责任,健全相关信息审核机制;对公益项目发起人的信息真伪要进行查验,查验是否符合标准以及所获捐赠或筹金的使用情况;在捐助人或参与公益项目的公众层面,法律必须保障其正当权利。
“网络公益众筹的出现和发展,的的确确给许多有困难的群众带来了帮助。但相关部门必须继续加强对各个环节的把控,让参与主体回归公益事业的初心,为更多需要帮助的人提供便利与福利。”同时,刘海律师也提醒,大众自身也应当提高防范意识。“爱心群众应当在合法合规的网络募捐平台,贡献自己的爱心。面对身份不明的募捐者、没有相应资质的平台,要具有警惕意识,防止上当被骗。”
整理 | 王菁
部分内容综合自红星新闻、小强热线浙江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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