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最近宣布:“李洁妨碍传染病预防一审刑事判决书。”

全文:

北京顺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北京0113刑初53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李杰,女,1982年5月12日四川省泸州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博士研究生文化,本溪美国百建生物制药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那溪区,案发前住在美国马萨诸塞州。因涉嫌传染病防控罪,2020年5月20日被指定为居住监视,2020年6月1日被批准逮捕(未执行),同日被指定为居住监视。

辩护人成忠,北京成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通过《景顺检路刑诉》(2020) 508号起诉书、《景顺检一份量刑建议调解书》(2020) 36号《量刑建议调解书》,指控被告人余洁凡预防传染病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受理。由于事件复杂,本医院依法转换为一般程序,组成了合议庭。本院在审判前于2020年10月13日召集起诉双方举行预审会议,就本案的管辖、回避等程序性问题听取意见,并对法庭将提出的证据提出建议。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在公开听证会上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定检察官杨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结果和他的辩护律师盛况空前地冲进法庭参加诉讼。本案目前已审结。

北京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李杰及其家人长期在美国工作。2020年3月初,余洁出现发烧、乏力等症状,多次去当地医院,没有好转。在此期间,李杰的同事被诊断为新型新冠病毒肺炎。3月11日(以下均为当地时间),李洁再次接受诊疗时,医院核酸检测了新型新冠病毒。检查结果出来之前,吕洁决定回国治疗。胡丽杰和家人从美国波士顿坐飞机经由洛杉矶乘坐国航CA988航班回国。为了顺利登机,余洁在登机前服用退烧药降低体温,通过了体温检查。登机后,飞机要求旅客主动申报发热等不适时,余洁没有申报,也没有如实回答乘务员有关疫情防控的询问。3月13日,李杰和家人抵达北京首都机场。当天,吕洁被诊断为新型新冠病毒性肺炎,63名密切接触者采取了隔离措施。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洁的行为妨碍了传染病预防罪,并建议以事后如实陈述犯罪事实、认罪、承认惩罚的宽大情节判处被告人余洁一年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余洁对嫌疑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承认惩罚并签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没有异议。

辩护人对嫌疑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余洁自愿填写健康陈述卡、主动、乘务员陈述自己的情况,按照《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构成自首。该系建议如实陈述初犯、优犯和犯罪事实,认罪悔过,对此判处1年有期徒刑和1年缓刑。

审判后确认:

被告李杰及其家人长期在美国工作。2020年3月初(以下均为当地时间),余洁出现发烧、乏力等症状,多次到当地医院就诊,没有好转。3月11日,李洁再次接受诊疗时,医院对其进行了新型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考试结果出来之前,吕洁决定回国。当天,李杰及其家人从美国波士顿坐飞机经由洛杉矶乘坐国航CA988航班回国。为了顺利登机,余洁在登机前服用退烧药降低体温,通过了体温检查。登机后,飞机要求乘客主动申报发热等不适时,余洁没有申报,对乘务员的身体情况、接触人员、同行等与疫情防控有关的询问没有如实回答。飞机着陆前,余洁如实填写了《出/入境健康申明卡》,并告知乘务员自己的病情、诊疗情况等。3月13日,余洁和他的家人到达了北京首都机场,防疫部很快就会让余洁接受治疗。当天,吕洁被诊断为新型新冠病毒肺炎,63名密切接触者采取了隔离措施。被告人余洁被揭发了。

以上事实,有证人洪某、继母、孙某、赵某、吕某、张某、车某、吴某的证词、被告人吕决议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书和监控录像。证据通知书转移、证据清单转移、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运输航空公司疫情防控技术指南(第3版)、运输机场疫情防控技术指南(第3版)、海关总署公告、航空港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业务通知、传染病预防广播通知、健康陈述卡模板、新冠确诊病例里信息病例调查表3月13日CA988篇红毛密接情况说明、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委员会患者余洁信息传染病报告卡、内地居民签发社出国证信息、购买表记录、工作记录、浙江省等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复函、接收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案件经过、电话查询记录、人口信息。

本院因被告人余洁违反传染病预防法规定,乘坐我国飞机从海外回国时不遵守海关、民航部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谎报病银报告和接触史,致使60多人被隔离观察。

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黎洁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黎洁构成自首的意见,本院认为,遵守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如实填写健康申明卡、配合防疫人员的工作是疫情防控这一特殊时期每位公民的应尽义务,黎洁的相关行为不能体现其主动接受法律惩处的投案意愿、不属于自动投案,故不构成自首,辩护人关于自首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黎洁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法对被告人黎洁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黎洁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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