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刘伟,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建议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使法庭在查明事实、确认证据、保护诉讼权利、公正审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也就是说,正在进行的我国司法改革将进一步深化,今后处理刑事案件“公安料理、检察短菜、法院饮食”的“侦查中心主义”格局将改变法庭审理案件程序的“退场”状况,实现最高人民法院改革目标所需的诉讼证据证明是法院、案件。

为了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标,改变传统的办案观念和刑事诉讼理念至关重要。

在很多人看来,公安机关调查案件的目的是为了“破案”、“逮捕”,将罪犯送上法庭,绳之以法。此外,这种事故仍然有“群众基础”,甚至得到一些地方领导人的肯定和支持。

但事实上,犯罪行为能否按照公开和正当的程序受到起诉?司法行为的“合法”状态到底是怎么样的?是国家民主、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公共权力,特别是公安司法权力能否体现在法律、有效监督和制约上。它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普通公民在这个国家的实际“生存状态”,以及他们面对公权力时有多大的“安全感”。

长期以来,我们的诉讼制度设计,特别是刑事司法实践,缺乏侦查中心、公检法三地的配合和制约,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定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审判的中立性和对侦查、起诉机关的监督、指导明显不足,整个诉讼过程中辩论力度严重失衡,辩护人地位极低,无法做到。

在我看来,“审判中心”需要更加重视法院法庭的意义。特别要注意正当程序在法庭上的适用,以及证明、证据证、认证制度的法庭实践。使检察方在法庭上保持平等地位、力量平衡、充分的证据、证据证明和意见表达。

各级公安司法机关要在正确的诉讼理念指导下,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能分工和各自的权限,按照现行诉讼法规定的制度和证据规则,围绕事实、证据、定罪量刑的标准开展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特别是公安、检察、侦查活动中,要进一步加强刑事追诉行为的正当程序和证据规则。

因为作为涉嫌犯罪的调查官,其权利在案件调查阶段最容易受到侵犯。他们在孤立无援、封闭的环境下,很容易让侦察人员产生“强大软弱”、逼供的所谓“地位优势”冲动。实践证明,利用各种不正当手段和酷刑、伪装肉刑等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词(最终证明是真是假),也大部分发生在案件秘密调查现场。

因此,为了防止违反法律原则和侵犯人权状态的非法法医的发生,国家对案件调查过程的第三方干预(如辩护人干预)、合法性监督(如同步录音、录像)、审讯地控制(如不得离开拘留所)等,我国刑事诉讼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不仅证明犯罪需要各种可靠的事实资料来排除合理的怀疑,而且还表明这些事实资料也需要合法获得并在法庭上作证。如果法庭证明起诉方的证据资料内容确实是“真的”,调查机关就应该利用刑讯逼供等手段,如果受到强制逼迫,法院就应该依法排除,不采用。

因此,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在审判阶段对案件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审查的严格程度,以及他们的独立判断能力和权威地位,将直接决定具体案件的性质,并决定被控犯罪被告人的最终命运。(威廉莎士比亚,温斯顿,司法,司法,司法,司法,司法,司法,司法)法庭见》——列举事实,拿出证据,讲法理,讲道理——是“审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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