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31日,封面记者从浙江杭州余杭法院获悉,“保罗骑士啤酒”的全部包装、装饰和百威啤酒构成近似,坦克正视图的全部标志、后视图的蝴蝶结标志分别构成商标侵权。余杭法院判决生产者清远公司、百威永保停止侵权行为,共同赔偿百威销售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5。
百威销售公司认为“保罗骑士啤酒”构成商标侵权及不公平竞争。截图
记者从百威销售公司通过权利安海斯布什有限责任公司获得“百威”系列商标一般许可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维权。该公司指控请愿公司、百威英博公司生产、淘宝卖家陈航综合商店销售“保罗骑士啤酒”的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及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百威委托他人生产百威罐装啤酒(含330毫升、500毫升两种规格),从2013年开始在330毫升百威罐装啤酒产品上启用红色白色底色、蓝色字体、蝴蝶结、矩形组合的装饰后,从2016年开始推出现有室内设计。百威啤酒通过权利人、授权人及子公司的持续宣传得到普及和使用。
“保罗瑞德啤酒”罐上标有“山东威荣宝啤酒有限公司”字样,容易引起混淆。余杭法院公岛
法院认为,清远公司、白伟荣博士生产“保罗骑士啤酒”时,坦克正面使用的全部标志、背面丝带标志分别构成商标侵权。“保罗骑士啤酒”的整个包装、装饰与百威啤酒相似,“保罗骑士啤酒”水箱上写着“山东魏永宝啤酒有限公司”字样,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对原告的不公平竞争。
余杭法院认为,百威啤酒的现有包装、装修也具有显著的识别性,是百威销售公司特有的,百威销售公司对百威啤酒(罐装)受到不公平竞争法保护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的包装、装修权益。
因此,法院判决生产者被告请愿公司、白伟荣保停止侵权行为,共同赔偿原告百威销售公司的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人民币65万元。被告人魏永波判决变更注册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魏威”字样。被告津港综合商店判处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10000韩元。
法院认为,注册商标、相互、包装和装修等商业外观不同的商业标志,具有固定和承载企业商誉的作用,分别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不管注册商标或其他商业标识,获得适当保护的关键是具备与市场上其他产品不同的识别功能。
法官表示,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不得误认为其他商品或与他人有特定关联的行为。表示不得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权利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志的行为,或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饰等相同或相似的标志的行为(如“搭便车”、“知名品牌”)。
资料来源:食品安全基准、封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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