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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颖资料】法治课|林志玲PS图片微博侵权,为什么被判赔偿34.5万韩元?

任志玲。视觉中国数据图

修改别人的获奖拍摄作品后上传到自己的微博上,台湾艺人林志玲卷入了侵权诉讼。9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任志玲构成侵权,应向原告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4.5万韩元。

海淀法院认定,林志玲行为构成了侵犯与周景福有关的作品署名权、修改权、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幅摄影作品因侵权而赔偿的数额以前是看不到的。国内到目前为止,一幅摄影作品受到侵害,很可能是法院判决的最大赔偿额。”中国摄影版权协会会员、福建嘉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黄祖雄在接受彭派新(www)采访时表示。

一张PS照片是如何侵犯摄影师版权的?然后被判赔偿这么高的金额吗?

黄祖雄认为,未经许可篡改和使用他人作品是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的侵权行为。林志玲(WEO)作为公众人物,微博的影响力很大,由此产生的著作权人的影响和损失也很大,相关法院的赔偿数额也将高于一般侵权行为。

在林志玲微博上主动发表道歉声明。

侵犯摄影作品最高可赔偿50万韩元

在此案中,海淀区法院在名为“梦想家林志玲”的新浪微博网站上连续72个小时发表声明,向原告周景福道歉,裁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韩元、合理的经费律师费用4万韩元、公证费5000韩元,共计34.5万韩元。

从周景福处获得的判决书中,彭派新判决书显示,对于赔偿金额,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一,相关作品和军队题材多次获得摄影类奖项,多次入选著名影展,知名度很高。”(威廉莎士比亚、温斯顿、《电影名言》)(以《电影名言》为例)。第二,在林志玲发表的相关微博配图中,修改了相关作品的主要人员,使相关作品丧失了原作传达的核心精神,具有娱乐性,达到了林志玲个人的目的,提高了林志玲形象和曝光度。三、林志玲发布相关微博以相关微博配图为主要内容,评论和转发量大,该微博内容被多家媒体报道,扩大了微博配图带来的不利影响。

法院认为,综合上述因素,按照30万韩元的标准适当确定赔偿额,可以弥补周景福侵犯本案林志玲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周景福为本案支出了律师费用和公证费,公证费全额支援了5000韩元,律师费用酌情支援了4万韩元。

“一幅摄影作品因侵权而赔偿的数额以前是看不到的。国内到目前为止,一幅摄影作品受到侵害,很可能是法院判决的最大赔偿额。”黄祖雄处理过多起照片版权事件,自己也是摄影爱好者,多部作品在国际比赛中获奖。

黄祖雄在2010年以前也经常有摄影作品受到侵害,补偿没有明确的标准,大部分都参考了报社稿费标准。“很少,几十块一幅。”(威廉莎士比亚。)(美国电视新闻。)" "

彭派纽斯注意到,1990年《著作权法》没有关于法庭赔偿的规定。

2010年2月26日以《著作权法》修订通过,从当年4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第48条规定了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即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收入和法定赔偿。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应当根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赔偿。实际损失很难计算,可以根据侵权者的违法收入进行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收入不能确定,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处50万韩元以下的赔偿。”

“在侵犯版权案件的司法实践中,证明太难了。司法机关很少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收入来决定赔偿额。这是因为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收入通常很难确定。”黄祖雄说:“因此,法定赔偿成为决定赔偿金额的最常用手段。”

照片版权有什么权利?

在此案中,法院认为林志玲(WEO)未经许可,将公开的微博平台传播给了非特定微博用户,在发布相关微博配图时,没有签署周景福。要认识到擅自使用别人的作品构成侵权。林志玲战术行为由侵犯与周景福有关的作品署名权、修改权、作品完整权、信息网传播权构成。

法院认定林志玲行为侵犯了周景福的4项摄影作品的权利。法律上,照片著作权有什么权利?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照片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主要方面。

其中,个人权是:1、发表权,即决定摄影作品是否公开的权利。2.署名权,即摄影师身份、在摄影作品上签名的权利、能够决定公开身份的本名或其他公众知道的名字,决定不公开的人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3.修改权,即修改或许可他人修改摄影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也就是说,有权保护摄影作品不受歪曲和篡改。

财产权包括:1、复印权,即以印刷、复印、录像、翻拍等方式制作一件或多件摄影作品的权利。2.发行权,即以销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摄影作品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3.展览权,即公开展示摄影作品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4.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片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摄影作品。

品的权利;5、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和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摄影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侵犯摄影著作权,应承担哪些责任?

在本起案件中,林志颖在收到朱庆福的起诉状后,2017年2月16日在微博上发表致歉声明。声明中称,因为觉得有趣,未多做考虑就将网友PS的照片发出来,并未意识到照片改动于权利人的摄影作品,这是他作为公众人物的疏忽,在此承认错误,以后一定谨慎。

林志颖称,对权利人摄影作品造成的伤害,深表歉意,向他致歉,同时由律师向权利人提出赔偿意向,期待得到谅解。

关于赔礼道歉的内容,法院认为,林志颖发布的道歉声明缺乏明确性和指向性,亦没有在显著位置持续发表,故应进一步向朱庆福赔礼道歉。

侵犯摄影著作权,应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黄舟雄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摄影著作权侵权案件,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侵权行为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法院起诉。

黄舟雄表示,作为摄影著作权人一旦发现自己的摄影作品被侵权,除了要准备好证明自己是摄影著作权人的证据,如已公开发表、展览的照片、负片、正片、获奖证书等,更要及时收集被侵权的证据,尤其对网络传播的侵权行为,如微信、微博、网页,最好的方式是到公证处做证据保全公证。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总干事林涛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认为,这个判决的里程碑意义在于,很多人原来觉得摄影作品谁都能拍,谁都能随意用,特别是在传播速度如此快的网络时代,这种想法普遍存在。案件的判决也向社会做一个警示,不依法取得授权使用,就是侵权,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这也将唤起摄影著作权人的依法维权的意识,扼制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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