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商标:
一、基本案例
第11461101号“OBEVLI”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由上海宝杰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本案申请人)于2012年9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12月21日获得注册许可,批准用于第九类“眼镜、眼镜链”等商品。
申请人:申请人“OPERLE”商标是独唱的中文商标,通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在“化妆品”商品上达到了被相关公众熟知的程度,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很容易因对申请人著名商标的抄袭模仿而误导公众,削弱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被申请人除了申请有争议的商标外,还注册了与“真功夫”、“万凯”、“欧莱雅”、“阿里斯顿ARISTON”、“左丹尼”、“资生堂”等著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这一行为具有主观恶意。
因此,申请人请求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44条第1款的规定宣布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没有在我们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二、判决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案件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登记前,申请人“欧佩雷”化妆品销售额在同一行业名列前茅,申请人可以通过杂志、户外广告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引用商标及其产品,从而提高知名度。因此,可以确认第632834号“奥珀雷”
另一方面,与争议商标“Overly”和引用商标“Overle”相比,只有一个字的差别,两个商标在文字构成、货币等方面相似。
另外,批准争议商标的“眼镜链”等商品和引用商标著名的“化妆品”都是时尚消费品,在销售渠道、消费大象等方面有很大的联系。
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中注册,容易误导公众,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已构成《商标法》第13条第3款所指的不注册和禁止使用的情况。
除了争议商标外,申请人还注册了与包括“真功夫”、“万凯”、“神科”、“欧莱雅”、“阿里斯顿ARISTON”、“左丹尼”、“资生堂”在内的多种著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其他商标。
被申请人未能说明商标来源、使用意图等,因此可以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不当利用他人商标的目的。
这种恶意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是指以《商标法》第44条第1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情况。
结论争议商标应依法宣布无效。
三、典型意义
本案已涉及对相关公众众所周知的商标的保护。也就是说,从保护已有较高知名度商标持有人的利益、保护公平竞争及消费者权益出发,对利用已有较高知名度和声誉的商标,很容易造成市长/市场混淆或公众误认。禁止可能损害商标持有人利益的商标注册行为。
在保护知名度高的商标的范围内,一方面要符合其知名度,另一方面要对著名商标进行高水平的保护。为了防止别人因驰名商标的声誉而恶意使用擦边球、近名牌,特别是知名度高、独创性强,用于日常消费品或服务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是普通大众的注册商标,对其保护的范围要相对适度放宽。(莎士比亚,温斯顿,独创性,独创性,独创性,独创性,独创性)
另一方面,要防止著名商标制度的滥用,随意扩大著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在《商标法》第44条第1款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意味着商标注册人有充分证据表明,商标注册人以欺诈手段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了注册,包括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这一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实际上,争议商标申请人申请了多个商标的注册,与他人比较突出的商标构成相同或相似。争议商标申请人申请了大量商标注册,明显缺乏实际使用意图的,均属于本条所述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本案就是构成上述情况的典型事例。
资料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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