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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天下没有拐卖|人贩子必须严惩,但抓住了就不能死

据:同志日,应邀参加凤凰卫视“一号谈话”,关于收买被拐卖孩子问题的讨论——,此前因相关热点经济、社会化制度,大成客户不便,多次出现分歧。笔者反对严厉的刑罚,但主张各方面利益的平衡和社会的综合治理很容易引起厌恶。徐锦川老师说,皇帝只要去掉光屁股就需要勇气,老百姓只要去掉光屁股就需要更大的勇气。广播于12月25日晚上8点首播,第二天中午1点再次播出的通知。——平安夜,圣诞节那天,孩子们希望平安,家人吉祥!

第一,人口贩子必须严惩,但抓住了就不能死

“人口贩子抓到就死定了!”

特别凉爽,容易受到喝彩,但显然是不妥或不负责任的!——社会治理需要朴素的正义感、理性和科学。

拐卖儿童将受到严惩,但依靠严厉的刑罚显然是不够的。

我国现行刑法对杀人、纵火、爆炸、投毒、抢劫、强奸、贪污、贿赂、绑架、绑架等46项罪名都规定了死刑,但没有杜绝这种犯罪的发生。——严厉的刑罚不能有效地防止任何犯罪。刑罚的威力不是严厉,而是不可避免的。

法律应该考虑对受害者最有利的方法。

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如果是绑架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绑架妇女和儿童,或对受害者通奸、背叛、谋杀、重伤受害者,则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必须适应罪刑,不是越重越好。人口贩子被抓住后,只要犯了那个罪,就有可能杀人、强奸或以其他方式伤害受害者或其他人。(威廉莎士比亚,哈姆雷特,杀人名言)反正长宽都是死亡。——这就是法律的处罚和指导功能相结合的地方。

二、拐卖儿童:要“买卖同罪”,也不能“买卖同罪”。

首先,买卖当然要同罪。

收买儿童的人清楚地知道自己有违法行为,人口不能买卖是常识。收买行为也客观形成了儿童买卖市场,满足了对拐卖儿童等犯罪行为的经济需求,客观上使拐卖行为形成了某种上下游链条,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应追究刑事责任。而且,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对公民人身保护的重视也越来越大。——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刑事责任加深。即使得到被信者本人及其父母的谅解,也不需要免除被收买者的刑事责任。从目前的趋势来判断,未来对这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可能会更加严厉。

第二,买卖一定不能等同。

如果是想收买,与人口贩子共谋,或者指示人口贩子诱拐别人家的孩子,就要与人口贩子同罪。但是此时,收买者实际上是贩卖人口犯罪的共犯。

单纯购买的话,甚至在受害者遇到危险的时候购买,起到客观保护的作用,在成长过程中对受害者非常好,救助时没有设置任何障碍,在这种情况下一定程度上帮助了孩子的成长。——在这种情况下,收买和抚养被拐卖的儿童更像是某种“必须以原罪救赎的养育之恩”。这不仅仅是法律问题。(威廉莎士比亚、温斯顿、原罪、原罪、原罪、原罪、原罪、原罪)同样,盗窃或抢劫、贿赂和贿赂或贿赂介绍、风险和处罚也明显不同。

第三,“养父母”应该被原谅吗?“养育之恩”和“收买之罪”能抵消功过吗?

要明确,收买被拐卖的儿童不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当然不能说构成合法的养父母。但是现实中,所谓的养父母实际上养育了被拐卖的孩子,拥有原罪的所谓养育之恩,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妥善处理。(威廉莎士比亚、温斯顿、养父母、养父母、养父母、养父母、养父母、养父母、养父母)

个人情感意义上的“原谅”应该尊重当事人的个人意志。不管是被拐卖的孩子还是被拐卖的孩子的亲生父母。不能强迫当事人必须原谅,道德绑架当事人也不能原谅。

社会意义上的宽恕包括法律责任的追究和社会舆论的评价。

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不仅要考虑收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还要考虑起诉时效问题。收买行为在5年前,甚至10年、20年前,对孩子也有好处,如果不妨碍对孩子的救助工作,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亲生父母主张向所谓的“养父母”进行民事赔偿或巨额赔偿,目前看来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起诉时效问题和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应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完善立法。

第三,孩子应该和谁生活?应该和“养父母”完全分开,不再来往吗?如何让孩子不受到二次伤害?

孩子该和谁住?离婚中,根据“有助于孩子成长”的基本原则,似乎可以单独处理。

对于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则上应该无条件地交给亲生父母。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需要征求被拐卖者本人意愿,结合现实情况予以处理。——节目中据相关专业人士披露,找到后的孩子原则上都会充分考虑两个家庭的经济条件、社会地位等现实因素后进行选择。


对被拐卖者的“二次伤害”现实存在,往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生活条件的落差。据介绍,被找到的孩子往往选择与家庭经济条件好的一方生活在一起——所以,即使孩子被拐我们也要努力使自己活得更好。

二是社会舆论的伤害。无论选择跟亲生父母和养父母继续生活在一起,无论与二者如何相处,都难免会有人说闲话,都会有人企图将自己的三观强加于孩子。

三是个人情感的伤害。生育之恩与抚养之恩都现实存在又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冲突,被拐卖的经历现实存在如何处理,如何面对新的生活,这些问题处理不当都会对受害人产生二次伤害。

如何帮助孩子、亲生父母、所谓养父母面对不同于此前的生活,是涉及到法律、社会、伦理、心理等多方面的问题。


四、天下无拐,仅靠严刑峻法是远远不够的


一是解决观念问题与现实困难

现实生活中,尤其在农村,“没儿子就没面子,就受鄙视被欺负”是一种无奈现实。


二是加强综合治理与工作力度

例如所谓“一票否决”制,如果什么工作象当年抓计划生育那样对待拐卖案件像命案必破那样。结果可能会很不一样。再如违规违法给被拐卖孩子上户口的问题。从这个问题入手,从源头上严格管理和事后严格追责。


三是推动技术进步和实际运用

各地搞智慧城市工程,天网计划,到处都是摄像头,监控非常到位,这些摄像头抓违章罚款特别有效,如果把工作重心兼顾到这方面,相信与要有效得多。再如互联网与DNA技术的发展,促进全国性基因库的建立与联网便有效找到和解救了不少被拐卖孩子,甚至帮助破获了不少重大复杂案件。


四是保持敬业精神与有效工作

这次看到解救孙卓的视频有一幕特别令人感动:大雪纷红的夜晚,警察同志在雪地城高兴得手舞足蹈地给孙海洋孩子找到了!——打拐库英雄们值得敬佩。


五是加强社会治理与自我保护

解决这个问题政府与社会必须担当起主要责任。但与此同时,学校、家庭也有必要对孩子加强应对被跟踪防被拐教育,社会要保障和鼓励对拐卖行为的见义勇为,等等。


五、该不该降低收养的门槛?


当下形势下似乎不该!

当下最大的矛盾是人口低增长乃至将来的负增长。收养是消化存量,当务之急是要鼓励人口增量。二者如何平衡?——虽然,我自己希望收养。甚至觉得外国人收养比中国人自己收养都方便内心不平衡。——只是,年轻人们为什么不愿意生孩子呢?


再重复一次:

社会治理,离不开朴素的正义感,也需要理性与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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