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杭州10月12日电(记者吴美南)12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黑社会有组织犯罪案件。

萧山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4项罪名,判处首犯李帅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11月间,被告人李帅伙同他人,长期在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KTV等场所聚会,并通过相关微信群进行交流、联络和相互照应,同时以聚众赌博,帮助他人打架斗殴、“撑场面”,以及在一些经营性娱乐场所内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该组织先后实施了14起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两人重伤,多人轻伤或轻微伤等严重后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帅伙同他人形成相对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及参加者,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备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组织性、经济性、暴力性和控制性,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据悉,本案为浙江省政法委督办案件,同时也是全国范围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杭州市各级法院判决的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除李帅外,该案其他10名被告人分别被一审判处1年2个月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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