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盗窃犯罪嫌疑人LXX,嫌疑人LXX于2020年X月XX日自愿自首,2020年X月XX日被刑事拘留,现被拘留在X拘留所。

截止目前,LXX家属已经分两次退缴了侦查机关认定的全部赃款共计xxxxx元。现该案件已处于贵院审查起诉阶段。

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共计有3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量刑时,除考虑相互的关系外,仍需主要考虑犯罪嫌疑人自身的情况。结合目前的证据材料和LXX愿意主动认罪认罚的个人情况,辩护人特就对LXX的量刑建议提出以下意见,并基于LXX被羁押的时间已经达到了可能被判处的刑期的特殊情况,希望贵院对LXX办理取保候审。具体如下:

1、本案定性LXX涉嫌的罪名为盗窃罪,盗窃金额为xxxxx元。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四章第六条之规定,结合LXX所涉嫌盗窃的物品为自己工作场所的废料、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情节,LXX的基准刑(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应当为11个月【3个月+8个月】。

(六)盗窃罪

1. 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千元(贫困山区县、市为一千元),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或者在两年内盗窃三次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贫困山区县、市为一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LXX具有自首情节,依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三章第15条第8款“犯罪较轻(指法定刑幅度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犯罪)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之规定,按照最低减少基准刑40%的标准,则量刑幅度在6-8个月;

15. 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8)犯罪较轻(指法定刑幅度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犯罪)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3、LXX已经退还全部赃款。依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三章第19条第1款之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30%,即量刑幅度在4-6个月。

19. 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3年;


4、加之LXX还自愿认罪认罚,亦可减少基准刑,则最终LXX的刑期(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可能在5个月左右。


LXX自2020年X月XX日起被羁押至今,羁押时间已经超过x个月。为防止出现超期羁押情况、实现罚当其罪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特提出本法律意见书,并希望贵院对LXX办理取保候审程序!


此致

XX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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