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社会等级分为“九流”,细分为“上九流”、“中九流”和“下九流”。其中,“下九流”的最后一位,就是“娼”,绝对的草根,就等级来看,是人人可践踏之。古代的陪酒女算不算“娼”呢?当然算。
许多人想当然地将娼妓定义为“卖淫的女子”,至少是不恰当的。比如古代官妓,分属于教坊、乐坊,政府对她们实行某种供给制,即所谓“官给衣粮”。大体上,各地官妓只须为官府执役即可,并无赢利的压力。至少从原则上说,官妓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
官妓们通常履行的义务,是在官员们宴饮时佐酒助兴,具体包括劝酒、司令、奏乐乃至歌舞,以及与官员们说笑聊天等等,这其间当然会有打情骂俏、眉目传情乃至拥抱爱抚等情状,但这与上床性交还差得很远。
事实上,后来的私妓,一直到本世纪初的妓女,只要不是那种最下等的,她们与狎客之间的情事,或者说她们为狎客所尽的义务,在大部分情况下,也只是如此而已。要理解、想像古代官妓和后来私妓中的中上等妓女为狎客所提供的服务,在大多数情况下,与近年政府一再明令禁止的“三陪”非常相似。
官妓与私妓中的中上等妓女,大多具有现代陪酒女的性质。官妓对官员的义务,乃至后来私妓对狎客的义务,都不是如“献身”那样直截了当。
古代权贵如何对待陪酒女?
官妓或私妓中的中上等妓女,会为官员或狎客提供性服务吗?答案是:有时候会,但这不是她们的义务。当地的高级军政首长,位高权重,若要召唤管区的官妓来传寝,按常理推断是可能的,但这似乎也要妓女情愿才行。在一般情况下,一个官员要想和官妓发生性关系,还必须经过一个类似“恋爱”的追求过程,在此过程中,他需要向妓女献上殷勤——诸如赠送钱物、为她写诗、帮她扬名等等,以求赢得芳心。在唐、宋时代笔记小说中记载的大量官员文主与妓女的恋爱故事和传说,表明这种情况是非常普遍的。
古代法律如何保护陪酒女?
再看后来私妓与狎客之间的性关系。许多现代论著中都想当然地将妓女与狎客之间的关系看成赤裸裸的金钱与肉体关系,即卖淫的关系。事实上,对于中高级妓女而言,情况远非如此。
一般狎客在她们那里能得到的,仍然只是“三陪”,与官员和官妓的情形相似。如要想得到妓女的“献身”,狎客同样必须大献殷勤,仍不外送钱赠物、写诗吹嘘、大摆排场之类;而对于妓女中的“高级”人物来说,靠上述这一套还不够,还必须以风度、仪态、能力乃至学识魄力之类济之,方能打动芳心,遂其所愿。这其间仍是一个热恋、追求的过程。如果妓女看不上某狎客,那他就是花钱再多,也无法强求妓女与他发生性关系。
这从大量明、清时代以娼妓为主题的笔记,以及清末《海上花列传》、《九尾龟》等长篇小说中,都可找到上述情形的无数例证——反例却可以说几乎一个也没有。
官妓和后来的中高级私妓对于狎客的义务,只是“三陪”之类成她们与狎客之间,性关系既不是必须的,更不是可以强迫的——必须由狎客殷勤追求赢得芳心才可建立,这就是那一行中的“游戏规则”。
所以,对于这些妓女而言,不应该将她们理解为“男人可以合法与之性交的人”,而应理解为“男人可以合法与之接触并将恋爱行为指向她的人”。
古代陪酒女若被强奸,危害性如何? 按照古代妓女(包括陪酒女)的极端低下的社会地位而言,她们若被强奸,还真谈不上有什么危害性,她们的生命犹如草芥,强奸了就强奸了,谁还能管她们死活?
如果这么想,那就大错特错了,跟那位教授的惊天宏论也没什么区别了。实际上,如果古代陪酒女不乐意,也就是今天所谓的“违背妇女意志”,若是官员或狎客“霸王硬上弓”的话,后果很严重。
一是触犯了法律。
《唐律疏议·杂律》(卷二十六)中规定:“奸他人部曲妻、杂户、官户妇女者,杖一百。强者,各加一等,折伤者,各加斗折伤罪一等。”陪酒女有合法的在籍身份,相当于“官户妇女”,如果强奸她们,轻者杖责,重者流放,直至绞刑。另外还有“主欺奸奴”一条,视情节轻重,处以杖、笞、直至处死。家奴是没有身份的,地位尚不如陪酒女,可见法责之重。
二是过不了舆论关。
前文中说了,陪酒女交际的都是当地名流仕宦,跟如今的娱乐圈差不离儿,大家都是有文化、身份和地位的人,心里可能会很猴急,大面上还是要装装风雅样儿,强奸之类的丑行,一般不会发生,也不敢轻易发生。
史书上官员或豪客强奸良家女的例子不少,特点是具有一定的私隐性质,公然强奸的少之又少,且良家女被强奸,也大多忍辱负重,为保名节而不报案。
可陪酒女就不同了,她们成天混迹于娱乐圈,才不会在乎什么名节,且多有相好的、平素合得来的朋友,若她们被强奸,没有理由不成丑闻的。后果如何,可想而知。也难怪许多古代官员宁肯大把花钱、与陪酒女谈情说爱,也不强行干苟且之事。
在古代,除了元朝对强奸罪的惩处有很浓的身份色彩,主人强奸下人的老婆竟然不算犯法,即“诸主奸不坐;诸主奸奴妻者不坐”。对已婚受害人和未婚受害人,量刑也有不同:强奸已婚女性要被处死,而强奸未婚女性却是“杖责”,即“强奸有夫妇人者,死;无夫者杖一百七。”
其他朝代基本没有身份论,但凡强奸的,一视同仁,不分贵贱。
比如宋代,官员若违规找妓乐助兴,也会受到惩罚。“非遇圣节及赴本州岛公筵若假日,而用妓乐宴会者,杖八十”;《职制敕》规定各官“预妓乐宴会者各徒二年,不应赴酒食而辄赴各杖一百”。就别说强奸陪酒女了,给他们两个胆儿也不敢造次。
试想一下,古代等级制那么森严,陪酒女尚且得到法律及道德层面的保护,遑论今日之文明社会。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个证据法教授、为人师表者,居然无视宪法,自行划分公民等级,其居心实在不堪。说他不懂法,没人会信,那只能说是他的特权思想在作祟了。且不论被害人是不是陪酒女,就算是,又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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