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胡某某、彭某某、冉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五年,并处罚金八千元至二万元。
判决还禁止胡某某在刑罚执行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中药材销售,并责令三被告在原采伐区补种桫椤130株,保证造林成活率。
法院认定,2003年8月,涪陵区人民政府建立了涪陵江东桫椤自然保护区,核心区334公顷,缓冲区791公顷,实验区1375公顷。有桫椤等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自然生长。
被告胡某某是一个收集和销售中草药的个体工商户。2019年3月,胡某某在涪陵区崇白商场外卖草药时遇到彭某某。胡某某知道龙骨风是桫椤树,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将桫椤的一茎交给彭某某,并指示彭某某根据样品在涪陵区江东街涪陵乌江大桥附近寻找伐木,事后进行收购。
去年3月至今年3月,彭某某邀请冉某某、向某某(另办)对涪陵区江东街齐龙村111株桫椤树进行了7次非法砍伐。其中,冉某某参与收割2次,共收获桫椤46株。事后,彭某某、冉某某、向某某多次将非法采伐的桫椤树以80元至24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胡某某。
△被砍伐的桫椤的根
今年4月7日,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对公安机关派出的彭某某等人收割的疑似桫椤植物进行鉴定,发现鉴定对象为桫椤,属于桫椤科桫椤属,为野生植物。送检植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规定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彭某某、冉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砍伐多株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彭某某、冉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共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法院根据犯罪情节、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悔改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许勤通讯员张杰尧涪陵法院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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