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鼎城区人民法院先后宣判了两起“发廊”店主允许他人卖淫的案件。被告人周、王分别被判处卖淫罪,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拘留2个月,罚款3000元。
2007年,周在定城区的一个镇上开了一家名为“第一发果”的理发店。因为生意冷清,不可持续,为了招揽生意,2011年4月,龙某、易某、肖某三名年轻女子被允许在店内从事卖淫活动,每次从事卖淫活动都采取从妓女身上提取10元钱的方法,以获取非法利润。2011年8月3日21时许,妓女易某某和妓女肖某某在店内发生性行为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58岁的王(音)是礼县醴陵镇的一名农妇,自2011年4月以来,她一直帮助亲戚在定城区的一个镇上经营“天香苑”发廊,偶尔允许妇女卖淫,并从中收取一定的利益费。2011年9月5日晚,王在店内与嫖客文、杨发生性关系,致使嫖客王太后、曾卖淫,被警方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两名被告为他人提供卖淫场所,以获取利润为目的,构成容留卖淫罪。鉴于两被告人到庭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有悔过的意愿,故轻判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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