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网综合报道】由于林志颖在其新浪微博“梦想家林志颖”中使用的图片是一幅被篡改的构成侵权的摄影作品,该作品作者朱庆福起诉新浪微博运营公司林志颖和北京魏梦创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法院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110多万元。9月8日,海淀法院审结此案,判处林志颖向朱庆福赔礼道歉,赔偿总额34.5万元。
著名摄影师朱庆福于1992年完成了本案涉及的工作,展现了我们侦察兵的真实面貌,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气节和民族精神。该作品多次获奖,如第18届全国摄影艺术展金奖,知名度高,社会影响广泛而良好。2013年8月25日,在魏梦公司运营的微博中,林志颖发布了一条图形微博,庆祝微博粉丝数量达到2100万。微博地图是一个被篡改的涉案作品,涉案作品中左起第三名士兵的头像被替换为自己的头像并被剪去,并附有误导性文字。微博被广泛转发,评论,好评。朱庆福认为,林志颖的行为侵犯了他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和在互联网上传播信息的权利,并将林志颖和新浪微博的公司北京魏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110多万元。
林志颖辩称,他在收到朱庆福的投诉后立即断开了链接,并于2017年2月16日在微博上发表了道歉声明。林志颖发布涉案微博时,林志颖在涉案微博中使用的地图已经广为流传。它不是林志颖修订的,也不是林志颖最初发行的。林志颖只觉得转载到微博很有意思,没有评论内容让朱清福评价更低;朱庆福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和名誉受损。林志颖认为朱庆复要求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太高。
魏梦公司答复称,魏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没有事前审查的法律义务,魏梦公司在接到投诉后履行了事后合理注意的义务,及时采取了措施,并履行了事后监督的义务,未造成任何损害,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庆福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朱庆福许可,他人不得使用所涉及的作品。林志颖在他的个人微博上发布了与此案有关的微博地图。对比后,案件涉及的微博地图与涉及的作品进行了对比,涉及的作品中间主要人物面对镜头的脸被改成了林志颖的个人面部图像。未经许可,林志颖将案件涉及的作品放在向公众开放的微博平台上,并传播给未指明的微博用户,然后再传播给其他第三方媒体。林志颖在发布涉案微博地图时并没有署名朱庆福,所以他应该意识到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构成侵权。林志颖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对朱清福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朱庆福要求林志颖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的主张得到法院的支持。林志颖应就侵犯朱庆福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向朱庆福道歉。道歉的内容和方式应当与具体侵权的内容和方式相适应。关于道歉的内容,林志颖的道歉声明是真诚的,但道歉内容缺乏明确性和方向性。在道歉声明中,他表示,在他发布涉案微博之前,涉案微博图片已经“广为流传”。但这种意思与本案认定的事实不符,道歉声明没有明确表达问题。普通微博模式并没有持续在显著位置发布,案件涉及的作品知名度高,艺术价值高。作者朱清福本人口碑很高。作为一个公众人物,林志颖在发表公开言论时,应该有更高的责任去关心他所使用的作品是否可能侵权。他的涉案行为是违法的,经多次评论,涉案微博地图已广为流传。因此,林志颖应就其侵权行为向朱庆复进一步道歉。作为新浪微博的运营商,魏梦公司是一家信息存储空服务提供商。魏梦公司在微博上的广告行为不是针对微博的,也不是直接的盈利行为。本案诉讼前,朱庆福未向魏梦公司发出通知函。魏梦公司在接到该案投诉后,核实该案涉及的微博已被删除,并无任何过错地履行了其应有的法律义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魏梦公司积极推送和提供热搜,因此朱庆福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的主张不被法院支持。
最后,法院裁定,林志颖连续72小时在新浪微博首页发表名为“梦想家林志颖”的声明,向原告朱庆福道歉,并赔偿原告朱庆福经济损失30万元、律师费合理支出4万元、公证费5000元,共计3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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