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舒兰发布的消息,舒兰市公安局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目前,我市“外防进口、内防反弹”形势严峻。为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努力维护疫情防控秩序和社会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国家、吉林省、吉林市、舒兰市有关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现,

一、全体公民必须自觉遵守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命令,积极配合代码扫描、测温、登记、防疫等工作,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

第二,所有公民必须严格遵守居家隔离规定,做到“不出门、不参观、不上街、不聚集”。一个普通的封闭式小区,原则上每个家庭每两天只允许一个家庭成员外出一次购买生活资料。除因疫情防控工作、患病及医疗、急救等必需品外,其他人员不得外出。对不主动报告、不如实登记、不隔离居住或违反“封城”、“封社区”、“居家隔离”规定的违反疫情防控法规行为,公安机关将拒绝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政府应急。对国家下达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从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急性呼吸道症状,不及时到发热门诊就诊或者故意隐瞒疫情、拒绝接受检测、隔离或者治疗,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四、对阻碍或者阻碍疫情控制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扰乱疫情控制工作秩序,以及危害疫情控制人员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散布谣言,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传播、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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