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美APP明星起诉更漂亮的APP明星起诉
今天下午,耿梅App回应了“被众多明星起诉”一案,称耿梅微信官方账号的文章确实使用了一些明星图片,其初衷是通过明星案例传播科普和医美知识,让人们理性看待医美。对于明星发起的侵权诉讼,耿梅一直在积极与当事人沟通,有的会和解,有的会逐渐获得授权。如果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耿梅App将接受媒体和政府的监督和监管。
此前,天眼调查显示,互联网医疗美容平台Better Beauty App所在的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最近被马谡、安吉尔、刘诗诗、李易峰、张雨绮、LAY、易博、秦岚等多位明星起诉,均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所致。
那么,常见的网络侵权有哪些呢?网络侵权如何维权?
常见的网络侵权有哪些?
1、网络侵犯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包括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网络空是虚拟的空,但它不是虚幻的,它取决于现实社会的客观存在,网络中仍然存在侵犯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只要受害者能够拿起法律武器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其合法权益就能得到保护。
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开丑化他人人格,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的。,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答复》第七条第三款明确指出,未经他人同意泄露他人隐私,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他人名誉权。由此可见,隐私权不仅作为一项特定的人格权在我国法律中逐渐凸显,而且在网络环境下也受到法律的关注和保护。
2.在线侵犯版权
根据法律,版权包括作品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如下:
(一)作品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作品财产权:著作权人应当享有的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制作、改编、编译、翻译等权利。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网络版权侵权事件层出不穷。比如很多网站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就将自己的作品上传到互联网上;未与新闻单位签订许可合同,擅自转载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在互联网上传播走私盗版音像制品等。相应地,法院受理的网络版权纠纷数量也在不断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管辖权的确定;将数字作品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明确数字传播是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
网络侵权如何维权?
1.公民遇到网络诽谤,可以保存相关证据,向辖区公安机关派出所举报,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在此期间,举报人可以咨询接案单位办理案件。
2.新规定中的“转发500次或点击5000次”是以实际点击量为依据的,相关统计属于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举报人不需要知道。在办案过程中,公安机关会依法将相应情况告知举报人。
3.举报人需要准备的材料视具体案件而定,不同案件需要举报的材料会有所不同。因此,建议公民在报案时首先联系接待单位,确定所需材料,准备好相关材料进行报案。
2013年,我国最新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超过5000次、转发超过500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以构成诽谤罪。司法解释将于今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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