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林9月6日消息(通讯员黄兆实)以盗窃罪嫌疑在贵州盗窃4次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有期徒刑,刚刑满释放不久又被判处跨省狂乱盗窃摩托车。最近,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两年,罚款1万韩元。被告陈某收到的赃物人民币2300元,依法返还吴某人民币1000元,依法返还主人黄某人民币1300元,责令被告陈某赔偿吴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600元,赔偿黄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630元。一个作案工具司机,一把钥匙,依法没收。

经审理查明:1、2015年7月12日21时左右,被告人陈某前往隆林各族自治县中医医院门诊楼前开锁,偷了将OGIDD停在那里的红色蒙德公版男子双轮摩托车(人民币3600元),将偷来的摩托车带去安顺市赃物,获得赃物人民币1000元。

二、2015年7月23日下午23时许,被告人陈振红偷了在广西龙林各族自治县某医院外来建筑前停放黄某的红色干荷牌男子双轮摩托车(人民币3930元),并将偷来的摩托车带到安顺市赃物,获得赃物人民币1300元。

三、2017年4月6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偷了在隆林各族自治县某网吧门前停放杨某的红色雅马哈品牌男子双轮摩托车(人民币8955元),将偷来的摩托车朝向安龙方向后在路边休息,被公安民警抓获。事件发生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没收的被盗摩托车已返还给主人杨某。

另外,被告人陈某因盗窃罪于2011年10月27日被贵州省晋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款人民币3000韩元,2012年4月3日刑满释放。因盗窃罪,2013年1月24日被贵州省市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1个月,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盗窃罪,2015年11月23日被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款人民币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使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64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在执行有期徒刑完成后5年内,要再次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继在犯要依法受到重罚。被告人陈某可以如实供认犯罪,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法院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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