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机动车侵权案件
第十五章雅马哈混乱
1999年3月14日和1999年6月21日,雅马哈发动机股份公司经中国商标局批准,注册了“雅马哈”和“VISION”商标。
1999年3月,天津抗战发动机公司与江苏临海雅马哈电机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台,购买了2000台125系列摩托车用153FM发动机和500台50系列摩托车用1E40FM发动机,该合同实际上没有履行。天津航电据此在《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上对GT125T、GT125T-A、GT125T-B、GT50T-A型摩托车进行了如下注册:生产企业港口多集团公司发动机生产企业江苏临海雅马哈摩托车有限公司、发动机商标“临海雅马哈”、发动机型号LY152QMI(153FM)和LY1E40QMB(1E40FM)。江苏临海雅马哈摩托有限公司是雅马哈股份公司的合资企业,只生产用于90系列和100系列摩托车的发动机,通过雅马哈允许使用“LINHAI-YAMAHA”标识,不生产“临海雅马哈”品牌LY152QMI和LY1E40QMB型发动机。
1999年7月,雅马哈首次发现天津抗战集团在杂志上发表了关于侵权产品的宣传。因此,雅马哈于2000年2月至7月分别向天津、江苏、浙江等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提交了天津抗战未经许可使用“雅马哈”等摩托车生产和销售的证据。在天津抗战中得到当地工商部门行政处罚23.137万韩元后,雅马哈认为这种行政处罚行为不足以阻止其他公司制造和销售假雅马哈产品。
1999年7月~ 9月,天津抗战发动机有限公司从南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发动机端盖,用于工厂购买生产1,111台印有“Licensed Biyamaha”字样的NF1E40QMB发动机的GT50T-A型摩托车。接着,港口公司从事件外天津市群里工业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50个GT125-6型摩托车油箱,并附上了50个“VISION”标志。港口公司在自己生产的37辆GT125-6型摩托车油箱上使用了“VISION”标志。雅马哈公司在中国合作生产125型摩托车的企业之一是株洲南方雅马哈摩托车有限公司,生产的ZY125型摩托车油箱使用手写体“VISION”商标。
2000年4月10日,雅马哈经公证,分别购买并保管了港口战GT125T、GT125T-B、GT50T-A两轮摩托车,其中GT50T-A型摩托车的前身和后面都带有“Engine Licensed YAMAHA”字样
2001年5月,雅马哈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雅马哈共同赔偿商标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万元。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本田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天津恒电集团在《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上去除了港电摩托车的“临海雅马哈”品牌LY152QMI和LY1E40QMB发动机的使用内容。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2002年1月至4月的第三次开庭审理,在天津抗战从1999年开始生产的“恒全证”GT125系列摩托车的车辆发动机上擅自贴上了“临海-雅马哈”(临海-雅马哈),同时天津抗战在GT50T-A型摩托车前后贴上了“engine licensed”
天津港电主张本田没有制造或销售具有专用权商标的摩托车。天津抗战还认为,在GT50T-A型摩托车上使用Licensed Biyamaha(雅马哈许可)是有合法依据的。
2002年8月6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重新审理此案时作出了民事判决。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带有“VISION”商标型号的摩托车和汽车电报,以及后面标有“Engine Licensed Biyamaha”的摩托车。二、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天内共同赔偿雅马哈人民币40万元。三、天津航展命令国家《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行政部门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天内申请变更GT125T、GT125T-A、GT125T-B、GT50T-A型摩托车。“发动机生产企业是江苏临海雅马哈摩托车有限公司。4.天津抗战表示,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天内,在《摩托车》杂志上发表了对雅马哈的道歉声明,内容必须得到该院的批准。过期后将公布本判决书,公布费用由天津抗战承担。第五,驳回雅马哈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此,日本摩托车企业以一审判决中国企业侵犯知识产权事件为由,以雅马哈胜诉暂时告一段落。但是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难点和争议是如何定义特殊的侵权行为。在国际上,一般来说,制造商可以在说明书或宣传中以叙述的方式表明产品的某个部件属于不同的品牌。在这种情况下,天津航展在发动机上标注使用了雅马哈的发动机,但将“雅马哈”这一消费者熟悉的商标标识明显扩大到其他小写字母的3倍,造成了对消费者的故意误导。法庭据此判定,这是不正当使用他人商标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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