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有两次盗窃前科,出狱后在一家餐厅打工,2016年自己开始做餐饮生意,这家餐饮需要交通工具,唐某想买一辆三轮摩托车。“浪子不换金”
唐某坐潍坊车去了孙集一摩托车专卖店,因为孙集专卖店没有唐某需要的三轮车,所以老板联系了洛城的专卖店,带唐某去取车。
唐某要求搭车试驾,回到孙家,把钱一起给老板。“社长的心也真的很大”
唐坐汽车向西几百米,然后向东转,朝潍坊方向走去。哥哥答应给钱了吗?奇怪的口袋里没有钱吧?嗯?)。
知道真相的老板流泪了啊!被骗了,有树吗?
这样,唐某骑着三轮摩托车走了,就消失了。老板垂头丧气地报了警。
这个朋友,世界上最幸福的事是骑摩托车、卖食物、唱歌……。
离开法网没几天,没想到他即将面临的法律制裁。
普法时间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隐瞒虚构事实或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款或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1、《刑法》第151条和第152条的规定,欺诈公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超过8000韩元是“数额巨大”。个人诈骗3万韩元以上的公共财物是“数额巨大”。
唐某通过诈骗获得的摩托车价值1万多韩元,数额比较大。
正文小编:大雁素材来源:孙集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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