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新闻网长治频道向长治市法律援助中心投稿。

事件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

领取人:原签名,男,1958年2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021958022012xX

主办单位:长治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包商:长治市延安南路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

杜双河崔建华

案件介绍:2014年9月3日19时40分左右,被告人杨洪成驾驶DNF568号东风牌小型公交车,沿长治市东南向北向南,前往喜峰村交叉口时见面。

指控雅驰牌普通双轮摩托车从南到北相撞至今,原告受伤,双方车辆受损。长治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0141068号)杨洪成和袁签字认为在这次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当天原告被送往装置医院附属和平医院住院,导致大范围的脑挫伤、硬脑膜下血肿、

脑疝,颅骨骨折,住院59天。长治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于2014年12月6日发表鉴定意见,结论原告颅脑损伤综合达到残疾一级,符合完全护理

赖。杨洪成支付了13378.99韩元后,不再支付其他费用。原告多次要求无果。由于受援人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受援人的家属代替受援人进入了长治市的法律援助

用心申请法律援助。该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指定长治市延安南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杜双河崔建华负责此案。

事件处理过程:

承包商被任命后,接受人的原书在事件后一直失去意识,没有醒来,已经丧失了完全的行动能力。2015年2月9日,杜双强与收件人袁签字的儿子元首取得了联系,并提出了详细的询问案

事件的进展查阅了该事件现有的证据资料。为了详细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杜双河和崔建华多次去袁签字家查看病情,并向家人通报情况。因为元签字的儿子元首春节后也还了。

要去重庆理工大学,他的妻子张福华年纪大了,没有文化,为了照顾袁签字脱不开身。考虑到其家属的特殊情况,承包商多次与受援家属沟通,积极向上。

帮助领取人家属一起收集相关证据资料,杜双强多次安慰妻子张福华,要照顾好袁签字,最终将通过法律手段争取最大的权益。

第一,积极做好提前提交的准备工作。

由于春节已经临近,法院暂时不立案。承包商首先开始收集证据资料,他们首先到达了长治交警四大队,确认了他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确认书的相关情况,并审查了相关案件。

记录资料、现场照片等。然后跑到长治市和平医院,转移医院兵力,找主治医生仔细了解原签名住院前后的过程,经过大量的工作和努力,先后受理。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出院证、诊断证明、原签名非农户口及身份证等相关证件汇集在一起。接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适用法律》。

《关于几个问题的说明》和上一年的《山西省城镇居民收入支出标准》计算了赔偿额。经原签名家属同意后,于2015年3月15日向长治市人民法院起诉。

事故方面,杨洪成、登记车主李斌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原签字医疗、残疾、护理等费用。

第二,帮助接受人依法申请减轻诉讼费用。

起诉书的准备和证据材料的接收

完备后向长治市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时要交5000多元诉讼费,原书写明家庭生活困难,一时交不起诉讼费,可怎么办?承包商杜双河及时代

援助人向省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削减或暂缓诉讼费。城市支援中心和城市法院、杜双河与相关领导人进行了多次沟通,最终城市法院做出了原告延缓诉讼费的裁决。理解

后援点燃了燃眉之急。

第三,及时更改索赔。

法院立案后,于7月17日确定开庭。当年5月末,《山西省城镇居民收入支出标准》数字又发生了变化,因此为了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承包商杜双强根据新的数据标准重新计算了赔偿额。然后及时向法院提交变更申请,为原书再争取5万元赔偿额。

第四,在审判中依法为受援人争取合法权益。

法院如期开庭,法庭调查结束,主办人杜双强在法庭辩论中指出:“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和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本

在案件中,原告申请书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伤,应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据交通警察部称,被告人杨洪成和原告原书对此次事故负有同等责任,因此应由被告人杨洪成承担

50%事故赔偿责任,原告自己承担50%的事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汽车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可以依法规定。

合同同意直接向该第三方赔偿保险金。本案事故车辆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总经理北市营销服务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

限额为122000韩元),因此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总经理北市营销服务部应在保额范围内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超过责任限额的损失原

起诉被告梁洪兴,各承担50%。另外,杜双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2款规定:“护理期限应

计算到受害者恢复生活自立能力为止。受害者因残疾无法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这个

事件中原签名障碍等级为一级,后期完全依赖护理,年龄为50多岁,应按照20年护理期限计算。最后,这一代理意见被审判机关采纳了。

承包结果:

一、被告中国

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长北营销服务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原书明人民币共计112000元;

二、被告梁红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原书明人民币共计449452.84元。

由于承办人员办案过程中尽职尽责,认真调查取证,准确适用法律,庭审中极力为受援人争取权益,最终代理意见被裁判机关采纳,受援人及家属对案件办理情况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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