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到底是男的还是女的?这种问题其实不难回答。加入“性别3354吉他”也只有这几个。物以类聚,成群结队,我们对商品分类就没那么容易了。普通人可能对“商品分类”一词很陌生,但对外贸工作者来说,重要的是不言而喻的。商品分类是进出口贸易监督的基础,商品的分类决定了必要的管制条件、相关税率等。

特别提示:以下文章枯燥无味。如果大家觉得太复杂,难以消化,可以把这个困难的任务交给我们——职业队来服务。(大卫亚设)。

HS代码是海关代码,是代码调整系统的缩写。将其全部减少到《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以实现协调制度(Harmonized System)

HS编码"协调"涵盖了《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商品分类目录》 (CCCN)和联合国的《国际贸易标准分类》 (SITC)两大分类编码体系,是一个系统的、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除海关税则和贸易统计外,还提供了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可用于对运输商品的索赔、统计、计算机数据传输、简化国际贸易证书和利用普遍优惠制税号等。

从1992年1月1日起,我国进出口税则采用了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HS),该制度是一个科学、系统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采用6位数代码,适用于税则、统计、生产、运输、贸易控制、检验检疫等领域。我国进出口税则采用10位代码,前8位采用HS代码,后两位是我国的分项,这是在HS分类原则和方法的基础上,根据我国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情况扩展的两位代码。

分类的主要规则

分类总规则是为了避免商品分类争议而制定的商品分类必须遵循的原则,以便所有商品,甚至是不断出现的新商品,总是被分类为同一个项目或子项目。分类总规则位于《协调制度》的部首,共有6个组成部分,它们是指导和保证商品分类统一的法律依据。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分类总规则的使用顺序是规则1优先于规则2,规则2优先于规则3,我们必须按顺序使用。现在让我们逐一看看这六条分类规则。

规则1

班级、章节和章节的标题是为了便于查找而设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分类取决于项目条文和相关的课周或章周(如项目、课周或章周)。根据以下规则确定:

解释规则:

第一段“类、章、章的标题设计得很容易找到。”

把数万个商品归类为代码表中的数千个子项目并不容易。为了便于查找代码,《协调制度》汇总了一件或一件商品,并加了标题。由于实际商品种类多种多样,一般来说,以下类别或章节标题很难准确地概括本类别或章节商品,因此类别、章节、章节的标题便于查找,因此没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课堂章节中的所有商品并不都符合标题的说明。例:第15类的题目是“贱金属及其产品”,但很多贱金属产品不属于这一类别,例如铜纽扣被归类为第96章“其他产品”。基本金属制机械设备被归类为第84章“反应堆、锅炉、机械、机械装置和部件”。第22章的题目是“饮料、酒、醋”,但对于通常被认为是饮料的瓶子,蒸馏水不归入这一章,而应归入第28章“无机化学品”,类似的例子很多。

第2款“具有法律效力的分类应根据项目条文和相关类注或章注来确定”。

这里有两层意思。第一,对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进行分类,是根据项目名称和相关州或漳州确定商品代码。第二,很多商品可以根据目录规定直接分类。

这里介绍班级注、张注(“注释”)的作用。注释的作用在于限定项目、类、章商品的确切范围,常用方法如下:

1.以定义形式定义类、章或商品的商品范围,并说明特定商品的定义。例如,第72章注1 (5)将不锈钢定义为根据重量计碳量在1.2%以下,铬量在10.5%以上的合金钢。不管是否含有其他元素。中国百科全书《机械工程》手册规定不锈钢铬含量在12%以上。显然,两者规定不同,但归类为《协调制度》的法律依据是前者。

2、列举方法的典型例子。例如,第十二章主要列出了项目1207,包括油料作物的果实。另外,如第25章注4,列出了归类为商品项目2530的主要商品。

3.详细列出具体商品名称,定义项目、项目、商品范围。例如,第30章注4将代码3006的商品范围定义为11方面的商品(见代码第30章注4)。

4.用它的条款列出了几个不能归类为特定类别、章节或编码的商品。第1章注释:本章包含除以下内容以外的所有活动物:这样的例子在班州、漳州有很多。

一些注释综合使用上述几种注释方法。例如,一些注释不仅定义了,还列出了包含或排除一系列商品的商品。这样可以使意义更加明确。例如,第40章注4,关于“合成橡胶”的定义。

第3款“没有物项、柳州、漳州等其他规定”的目的,最重要的是明确物项条文及其涉及的类、漳州。换句话说,它们是决定分类时首先要考虑的规定。例如,第31章的注释规定该章的部分代码仅包含特定商品,因此不能根据规则2 (2)进行扩展,以包含该章注释规定未包含的商品。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物项条文不明确,无论类注、章注是否有规定,都不能按照规则2分类,必须在物项条文、类注、章注没有其他规定的条件下按照规则2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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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一应用举例:

例题一:

牛尾毛-------->查阅类、章名称—第5章“其他动物产品”---------->税目0511中未提到牛尾毛

按其他未列名动物产品归类-----------.查阅第5章章注四:“马毛”包括马科、牛科的尾毛-------->归入05119940

例题二:

装有计量装置的农业用离心水泵-------->查阅类、章标题名称,应属第84章机械类货品 可涉及两个编码:8413的液体泵,84248100的农业器具--------->查阅第84章章注二规定:既符合品目8401至8424,又符合品目8425至8480应往前归---------->故归入84131900

规则一应用举例:

例题一:

牛尾毛-------->查阅类、章名称—第5章“其他动物产品”---------->税目0511中未提到牛尾毛

按其他未列名动物产品归类-----------.查阅第5章章注四:“马毛”包括马科、牛科的尾毛-------->归入05119940

例题二:

装有计量装置的农业用离心水泵-------->查阅类、章标题名称,应属第84章机械类货品 可涉及两个编码:8413的液体泵,84248100的农业器具--------->查阅第84章章注二规定:既符合品目8401至8424,又符合品目8425至8480应往前归---------->故归入84131900

规则二

(一)品目所列货品,应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规则解释:

规则二分两大部分,第一部分实际上是扩大编码的商品范围,这里有二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品目所列商品包括其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其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就应包括在内。例如缺一个轮子的汽车,因其缺少的部件并不能影响产品本身的特征,故应按完整品归类。第二层意思是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例如完整的一辆汽车和缺少的某些零部件的汽车,在归类时都按整汽车归。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编码品目有限,不可能将各种情况的商品一一列出。下面解释一下不完整品、未制成品的概念:

1、不完整品:是指某个商品还不完整,缺少某些零部件,但却具有完整品的基本特征。例如缺少一个轮胎或倒车镜等零部件的汽车,仍应按完整的汽车归类,并不因为缺少了一个轮胎而不叫做汽车;缺少键盘的便携式电脑仍应按完整的便携式电脑归类等。如没有这项规则,则需将每缺一个零部件的商品单列一个子目,一是难以列全,二是很烦琐且浪费目录资源。

2、未制成品:指已具备了成品的形状特征,但还不能直接使用,需经进一步加工才能使用的商品。例如已具有钥匙形状的铜制钥匙坯片。

3、因运输、包装、加工贸易等原因,进口时未组装件或拆散的货品。例如机电产品的成套散件,此类成套散件只需简单组装即可成为完整成品。

规则二第一部分的意思归纳起来有两点:第一扩大编码上列名商品的范围,即不仅包括该商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而且还包括它的非完整品、非制成品及整机的拆散件;第二,该规则的使用,是有条件的,即未完整品或未制成品一定要具有完整品(整机)的基本特征,拆散件必须是完整品的成套散件。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规则二的第一部分不适用于第一至第六类的商品(第三十八章及以前的各章)。

规则二第二部分,有两层意思。第一品目中所列某种材料包括了该种材料的混合物或组合物,也是对品目商品范围的扩大;第二其适用条件是加进去的东西或组合起来的东西不能失去原商品的特征。即混合或组合后的商品不存在看起来可归入两个及以上品目的问题。例如加糖的牛奶,还应按牛奶归类,添加了糖的牛奶并未改变牛奶的特性。所以决不会产生是按糖归类还是按牛奶归类的疑问。而添加了花椒粉的盐则改变了盐的特性,使之属性从盐改变为调味品。

规则二应用举例:

例题一(整机特征):

缺少键盘的笔记本电脑---->查阅类章名称:属于第84章物品 按规则二(一),未制成品如已具备制成品的基本特征应按制成品归类---->按规则一规定查阅第84章章注,未提到该物品是否有具体列名---->查阅84章品目条文,按笔记本电脑自动处理数据的特性,归入8471----->按规则二(一)按整机归入84713000

例题二(未制成品):

做手套用已剪成型的针织棉---->查阅类、章名称,针织棉布属第52章,手套属第61章---->按规则二(一),未制成品如已具备制成品的基本特征应按制成品归类---->按规则一规定查阅第52章、61章章注,未提到该物品是否具体列名---->按规则二(一)归入61169200

例题三(组合物):

由一个靠背、一个支架、一个坐板组成的铝制椅子散件,组装即可使用---->查阅类章名称:属于第94章的商----->按规则二(二)应归入94017900

规则三 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一)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三)货品不能按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品目。

规则三 规则解释:第一部分,“不论是按规则二(二)或其他任何原因归类,货品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这是规则三运用的前提。规则三有三条,可概括为:

1、具体列名;

2、基本特征;

3、从后归类。

这三条规定应按照其在本规则的先后次序加以运用。据此,只有在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才能运用规则三(二);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和三(二)归类时,才能运用规则三(三)。

规则三

(一)讲的是当一个商品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哪个品目相对于商品表述更为具体,就归入哪个品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每个税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要想制定几条规定来确定哪个列名更具体是困难的,但作为一般原则可作如下理解:

1、商品的具体名称与商品的类别名称相比,商品的具体名称较为具体。比如,紧身胸

衣是一种女内衣,有两个编码可归的,一个是6208女内衣、一个是6212妇女紧身胸衣,前一个是类名称,后一个是具体商品名称,故应归入62123000。如两个税号属同一类商品,可根据它的功能(用途)进行深度比较,哪个功能(用途)更为接近,就应视为更具体。

2、如果一个品目所列名称更为明确地包括某一货品,则该品目要比所列名称不完全包括该货品的其他品目更为具体。

应用举例:

汽车用风挡刮雨器---->可能归入两个税号:(1)8708的汽车零件,(2)85章的电动工具 ----查阅第16类、17类及84章、85章注释,并无具体规定------->按规则三(一)应选列明最明确的品目----->8512是机动车风挡刮雨器,比8708的汽车零件更为具体最终应归入85124000

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比其他品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在这种情况下,货品应按规则三(二)或(三)的规定进行归类。

下面对规则三(二)解释如下:

1、本款归类原则适用条件如下:

(1)混合物;

(2)不同材料的组合货品;

(3)不同部件的组合货品;

(4)零售的成套货品。

此外,还必须注意只有在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才能运用本款。也只有在可适用本款规定的条件下,货品才可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2、不同货品确定其基本特征的因素有所不同,一般来说确定商品的主要特征,可根据商品的外观形态、使用方式、主要用途、购买目的、价值比例、贸易习惯、商业习惯、生活习惯等诸多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分析来确定。

3、本款所称“零售的成套货品”,是指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货品:

(1)至少由两种看起来可归入不同编码的不同物品构成的;

(2)为了适应某一项活动的特别需要而将几件产品或物品包装在一起的;

(3)其包装形式适于直接销售给用户而货物无需重新包装的。

应用举例:

由一块面饼、一个脱水蔬菜包、一个调味包组成的袋装方便面---->可能归入(1)第19章的面食,(2)第7章的干制蔬菜,(3)第9章的调味料---->查阅19章、7章、9章的注释,并无具体规定---->按规则三(一)选最明确的品目第19章的面食构成了整袋方便面的基本特征,比干制蔬菜和调味料更具体----->应归入19023030

规则三(三)只能用于不能按规则三(一)或三(二)归类的货品。它规定商品应归入同样值得考虑的品目中的顺序排列为最后的品目内。但相互比较的编码或品目只能同级比较。也就是说如果看起来一个商品可以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比较起来每个品目都同样具体,那么就按在商品编码表中位置靠后的那个品目进行归类。

应用举例:

浅蓝色的平纹机织物,由50%棉、50%聚酰胺短纤织成每平方米重量超过170克---->查阅类、章标题,棉属52章聚酰胺属55章------>查阅第11类和52章、55章注释,并无提到该合成织物的归类----->查阅第11类和52章、55章注释,并无提到该合成织物的归类----->按聚酰胺应归5514。所以应从后归入55143010

规则四

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品目。

规则解释:

这条规则所述的“最相类似”,是指名称、功能、用途或结构上的相似。实际操作中往往难以统一认识。一般来说,这条规则不常使用,尤其在HS编码中,每个品目都下设有“其他”子目,不少章节单独列出“未列名货品的品目”(例如编码8479、8543、9031等)来收容未考虑到的商品。因此,规则四实际使用频率很低。

本条规则的使用方法如下:

待归商品----->列出最相类似的商品的归类品目----->从中选择一个最适合的品目

规则五

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

(一)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如照相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二)除规则五(一)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

规则解释:

规则五是一条关于包装物品归类的专门条款。

规则五(一)仅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各条规定的容器:

1.制成特定形状或形式,专门盛装某一物品或某套物品的,专门设计的,有些容器还制成所装物品的特殊形状。

2.适合长期使用的,容器的使用期限与所盛装某一物品使用期限是相称的:“在物品不使用期间,这些容器还起保护作用”。

3.与所装物品一同进口或出口,不论其是否为了运输方便而与所装物品分开包装;单独进口或出口的容器应归入其应归入相应的品目。

4.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

5.包装物本身并不构成整个货品的基本特征,即包装物本身无独立使用价值。

规则五(一)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商品基本特征的容器。例如,装有茶叶的银质茶叶罐,银罐本身价值昂贵,远远超出茶叶的价格,并已构成整个货品的基本特征,因此应按银制品归入税目71141100;又如装有糖果的成套装饰性瓷碗应按瓷碗归类而不是按糖果归类。

规则五(二)实际上是对规则五(一)规定的补充。当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不符合规则五(一)条件时,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某类货品的,则应与所装货品一同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明显可以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例如,装有压缩液化气体的钢瓶应按钢铁制品和液化气分别归类。

由于HS编码列有五位数级、六位数级子目。因此,有必要对五、六位数级子目的归类规则作出规定,规则六就是这样产生的。

规则六

货品在某一品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除《协调制度》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

规则解释:

1.以上规则一至五在必要的地方加以修改后,可适用于同一品目下的各级子目。

2.规则六中所称“同一数级”子目,是指同为五位数级或同为六位数级的子目。据此,当按照规则三(一)规定考虑某一物品在同一品目项下的两个及两个以上五位数级子目的归类时,只能依据有关的五位数级子目条文来确定哪个五位数级子目所列名称更为具体或更为类似。只有在确定了列名更为具体的五位数级子目后,而且该子目项下又再细分了六位数级子目时,才能根据有关六位数级子目条文考虑物品应归入这些六位数级子目中的哪个子目。

3.“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是指类、章注释与子目条文或子目注释不相一致的情况。例如,第71章注释四(二)所规定的“铂”的范围,与第71章子目注释二所规定的“铂”的范围不相同。因此,在解释子目号711011及711019的范围时,应采用子目注释二,而不应考虑该章注释四(二)。即类、章注释与子目注释的应用次序为:子目注释——章注释——类注释。

4.某个五位数级子目下所有六位数级子目的商品总和不得超出其所属的五位数级子目的商品范围;同样,某个四位数级税目下所有五位数级子目的商品总和也不得超出其所属的四位数级品目的商品范围。

总之,规则六表明,只有在货品归入适当的四位数级品目后,方可考虑将它归入合适的五位数级或六位数级子目,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应优先考虑五位数级子目后再考虑六位数级子自的范围或子目注释。此外,规则六注明只有属同一级别的子目才可作比较并进行归类选择,以决定哪个子目较为合适;比较方法为同级比较,层层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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